“辭職信交了幾個月了,公司領導就是不同意離任,就這么始終拖著。”辭職時,很多人都遇到過這種情況。那么,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下面跟著上海勞動法律師一起來了解一下。
提早30日書面通知即可辭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劃定,勞動者提早30日以書面方式通知用人單位,能夠解除勞動條約。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早3日通知用人單位,能夠解除勞動條約。由此可知,試用期滿后,勞動者在30日通知,即可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無需經用人單位批準。
不辭而別要負擔賠償責任
假如職工自離,不根據法令的劃定提早通知用人單位,會被視為違法解除勞動條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辭職通知書要送達公司
辭職通知書一定要投遞公司,并保留相應的證據。假如職工將辭職通知書交給公司,但公司未簽收,產生爭議時,公司會反過來講職工未通知擅自離職,屬曠工行為,這樣將對職工非常不利。
假如公司不簽收,倡議應用EMS快遞告發送通知書,并在EMS詳情單上說明所寄文件為“解除條約通知書”或“辭職通知書”,即使公司拒簽EMS,亦可憑郵政局的退件憑條證明已經履行通知義務。
最后,在離職前,應按照用人單位請求完成事情交接、返還公司所有的財物,以免不必要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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