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大部分情況下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這經濟補償金怎么計算?用人單位支付有上限的嗎?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上海勞動法律師整理了相關的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
什么是經濟賠償:經濟賠償是指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
經濟補償金計算規范:勞動合同法劃定,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領取一個月工資的規定向勞動者領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較;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領取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地點直轄市、設區的市級國民當局頒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人為三倍的,向其領取經濟賠償的規定按職工月平均人為三倍的數額領取,向其領取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此處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經濟補償金分段計算:在勞動條約法施行前簽定,試行后解除的勞動條約,按照勞動合同法劃定應該領取經濟賠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2008年1月1日以前:依據《違背和解除勞動條約的經濟賠償設施》劃定,商議解除勞動條約和不能勝任事情解除勞動條約的,年限需求封頂,即經濟賠償不跨越12個月;而關于因醫療期滿、裁員、發生重大客觀情況導致合同無法履行也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不受上述12個月的限制;工資基數,按照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經濟補償金計較年限:關于因因用人單位的合并、兼并、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變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另外,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經濟補償金中的月平均人為是指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而不僅是勞動條約中商定的基礎人為。依據勞動部《對于貫徹施行<中華國民共和國勞動法>》的劃定,“人為”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資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對于員工的補償金,這種情況的話主要是按照自己工作年限和月工資來進行計算的,這個主要是解除勞動活動所得到的經濟補償。如果說是因為病情解除勞動合同的話,補償金會有所差別。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上海勞動法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