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9月徐根榮被常山縣供電局要求下屬農電管理總站錄用為宋畈鄉農電企業管理員。1991年3月,雙方簽訂了一個為期連續三年的勞動服務合同,合同規定期限自1991年1月1日起至1993年12月31日止。上海勞動律師為您解答一下有關的情況。
1993年3月,因農電系統體制機制改革的需要,農電總站決定公司辭退以及一批電管員,對保留的電管員進行研究重新選擇招聘,包括徐根榮在內的共有員工四名電管員被列為自己辭退工作對象。1993年5月20日起,徐根榮就未到電管站上班,但雙方也未辦理移交建設手續。1993年6月的工資徐根榮未領取,之后農電總站停發了徐根榮的工資。
2007年,徐根榮向縣政府等相關國家機關通過信訪,常山縣供電局明確方式告知徐根榮,雙方的勞動保險合同資產已于1993年6月解除。2008年,徐根榮向常山縣勞動關系爭議處理仲裁發展委員會可以提交國際仲裁機構申請,勞動社會爭議解決仲裁技術委員會以超過學生申訴時效制度為由政府不予受理。
徐起訴浙江省人民法院,要求常山縣供電局支付他從1985年9月到現在的兩倍的養老保險金,賠償金按每月3000美元計算,為期12年,共計7、2萬美元,從1993年4月開始支付他的工資。在訴訟過程中,徐增加了他的索賠,要求從1993年4月起將工資增加一倍至現在,并支付595,922元人民幣的福利津貼,這需要一份無限期的雇傭合同。
浙江省常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徐根榮于1993年5月20日未到電管站上班,且未領取當年6月的工資。電管站也于同年7月停發徐根榮工資,應視為徐根榮在1993年就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害,但徐根榮在2008年3月10日申請勞動仲裁,明顯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期限。
徐根榮自1993年5月20日起未向被告提供勞動,不受被告勞動規章制度的約束。被告也未能支付徐根榮自當年6月以來的勞動報酬,雙方均未履行權利義務,不存在勞動關系。
2011年11月14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以及人民對于法院進行判決:駁回申請上訴,維持原判。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勞資雙方如何確定勞動關系,以及在勞資雙方“長期不在”的情況下,勞動者的相關請求權能否得到支持。
所謂“長期不找”,主要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幾年、十幾年甚至幾十年都沒有聯系。在此期間,勞動者未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未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福利待遇,但雙方勞動關系尚未正式終止,或者勞動者主張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主張雙方勞動關系已經終止但不能證明終止勞動關系書面通知已經送達勞動者。
現在勞動者提起仲裁或者訴訟,要求補發工資福利補貼,繳納社會保險費,辦理退休手續。以本案為例,自1993年5月20日起,徐根榮沒有到電管站上班,隨后農電站停發徐根榮工資,但雙方沒有辦理交接手續。
雖然供電局在訴訟過程中主張雙方勞動關系已經解除,但沒有證據證明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已經送達徐根榮。15年后,也就是2008年,徐根榮向供電局要工資,要福利,要福利。實踐中,各地法院處理方式不同。
在司法實踐中,解決這類糾紛主要有兩種途徑: 一是當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應當視為仍然存在,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有嚴格的適用條件,解除勞動關系應當遵循一定的程序要求。
上海勞動律師認為,在這類糾紛中,雖然勞動者不提供勞動,但用人單位沒有向勞動者送達終止勞動關系的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終止勞動關系的程序也沒有正式執行,由用人單位負責,應當支持勞動者人民法院。第二種意見認為,由于勞資雙方實際上已有多年沒有履行對彼此的勞工權益義務,因此應假設勞資雙方的勞資關系實際上已經解除,而工人的要求亦沒有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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