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發生工傷,員工在沒有殘疾鑒定的情況下與雇主達成私人協議,可能導致雙方約定的賠償金額與法定賠償金額相差太大。在這種情況下,員工可以要求法院撤銷賠償協議嗎?上海工傷律師為您分析。
案件介紹
2020年5月,老劉從吳某介紹施某工程隊從事水電行業。后來,他在工作中意外摔倒,被送往醫院搶救。他被診斷骨折和軟組織挫傷。
6月2日,老劉從醫院出來,支付了吳的住院費。12月23日,在老劉沒有進行殘疾鑒定的情況下,施找到了老劉,雙方簽署了協議,施一次性賠償醫療費用、營養費用等2.4萬元,工資1180元。
2021年1月3日,司法鑒定所出具的法醫臨床鑒定意見顯示,老劉因外傷共7根肋骨骨折被評為10級殘疾。老劉認為雙方約定的賠償金額與賠償金額有很大差異,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與施簽訂的協議。
經審理,開東法院認為,老劉在簽訂協議時沒有進行殘疾鑒定,對自己的病情缺乏準確的判斷,后來被評為十級殘疾,按規定的殘疾賠償應超過11萬元。即使考慮到老劉的責任因素,損失金額與雙方簽訂的協議的賠償金額有很大差異,利益不平衡,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因此,老劉要求撤銷雙方的協議,法院支持。
法律條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一方處于危險狀態,缺乏判斷力,造成民事法律行為明顯不公平,受害方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在這種情況下,老劉和施簽署了一份協議,同意2020年12月23日,顯然是老劉受傷后的賠償協議。當時還沒有進行工傷鑒定和殘疾等級鑒定,老劉也不清楚。經專業機構鑒定,老劉獲得的殘疾賠償金額超過11萬元,而在協議中,施只賠償了老劉2萬多元,這顯然違反了公平原則。因此,老劉有權要求法院撤銷賠償。上海工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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