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黃某為某公司職工,簽訂了勞動合同,并繳納了各種社會保險。2013年8月,吳某在工作時不慎割傷胳膊,被認定是工傷。2012年12月,吳某被評為十級傷殘。2014年3月,公司付給吳某一筆傷殘津貼。
從此,公司安排吳某從事倉庫管理工作。2014年10月,該公司發現吳某擅自將倉庫物品出售給他人,并將所得用于非法使用,2014年11月1日,該公司以吳某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嚴重違紀為由,向吳某送達《解除勞動合同》。
隨后,吳某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和一次性醫療補助。該公司認為吳某因嚴重違紀被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向其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
這樣,公司就得找吳某。領取一次殘疾工作津貼。以及一次性的工傷醫療補助?
上海工傷律師解析
企業需向吳某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和一次性醫療補助。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勞動者因工致殘,按七級至十級評定,雇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工傷醫療補助;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由雇主支付。
在這個案件中,吳某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雇主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是解除勞動關系并不能改變員工已經被認定為工傷的事實,因此,對于已經被認定為工傷的員工,不能免除工傷待遇。 上海工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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