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到退休年齡的人,能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接下來上海工傷律師為您解答。
日前,江西省萍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工傷保險資格行政確認案,行政機關僅就從業(yè)人員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為由,就工傷認定的事實作出不予認定的決定,法院經審查認為缺乏法律依據。
被告王某的母親文某出生于1966年,自2018年開始在一家餐館工作。某一天,文某坐案外人騎摩托車去餐館上班途中因車禍受傷,后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事故認定書認定文某對這起事故不負責任。控訴人向被告人力資源管理局申請工傷認定,被告出生于1966年,受傷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能認定工傷的,應當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由于該決定是錯誤的,原告提出行政訴訟,要求法院依法撤銷涉案不認定工傷決定書。
法庭還認定,文某生前系某村居民,已參加城鄉(xiāng)居民社會養(yǎng)老保險,但未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
法庭審理認為,人力資源管理局系以文某受傷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為理由,認定文某不構成工傷,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從本質上說,應認定文某已過法定退休年齡,與該餐館不存在勞動關系,案件的裁決沒有其他理由和法律根據。以上條款是針對勞動者在退休年齡之前已經在用人單位工作,并且勞資雙方簽署了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為保證職工在退休后及時享有退休養(yǎng)老的權利,同時還對勞動合同的有效性做出了規(guī)定。根據這一規(guī)定,不能得出一個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就不具有勞動者主體資格,無法與其他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結論。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傷死亡的規(guī)定,可否認定工傷的答復》內容:“雇主雇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其工作時間內,在工傷事故中,因工傷事故發(fā)生的,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確定。"及《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機構、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在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等機構中,雇傭工人和個體經營者都有根據本條例規(guī)定享有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仍在工作的人,他們和用人單位仍可建立勞動關系,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該案件中,文某為進城務工人員,并不享有養(yǎng)老保險待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文某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由,認為不能認定工傷為法無據,應當撤銷。最后,法院依法裁定撤消涉案不認定工傷的決定,并要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重新認定。上海工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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