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紹
最近,黎某與其業務主管梁某因瑣事發生沖突,還將她的傷害是否屬于工傷。
李說,在過去的兩年里,她和梁在工作和生活中都非常默契地合作。她的職位是公司辦公室秘書,主要負責起草、收發、傳輸各種文件。
兩個月前的一個早上,梁因為前一天熬夜睡覺,沒有時間吃早餐就趕到公司工作。李說,大約一個小時后,梁感到饑餓。然而,由于忙于審查文件,梁很難離開,讓她幫忙買一些早餐。
這時,黎某手頭沒有什么重要的事。于是,她答應梁某,去公司附近的一家早餐店買早餐。
出乎意料的是,在李買回公司點回公司的路上,他不小心掉進了路邊的溝里,因為路很滑。甚至她自己也沒想到摔倒會導致左腿脛骨骨折。她花了3萬多元治療腿部損傷。
最近,李要求公司賠償損失,理由是受傷發生在工作期間,屬于工傷,但被拒絕。公司的原因是:李幫助梁處理私人傷害,與工作無關,不構成工傷。
此時,一向善良的梁也表示,李的傷害是由于他沒有履行安全注意義務造成的,他不能受傷的責任推給公司和他。至于李住院期間的費用,只能由他自己承擔,原因與上述相同。
遇到這種尷尬的李某暫時不知道該怎么辦。目前,她迫切想知道的是的傷害只能自食其果嗎?有人和單位對她的傷害負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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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受傷不構成工傷,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然而,她可以要求梁賠償損失。
以下結論的原因如下:
一、黎某的傷勢不符合工傷構成要素,公司不負責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1)項的規定,認定工傷要素為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事故傷害,這三個要素是必不可少的。
另一方面,在李的情況下,雖然她在工作中受傷,但她受傷的原因是購買早餐,目的只是私下幫助梁。作為公司辦公室的秘書,她負責起草、收發和傳遞各種文件。因此,她沒有因為工作而受傷。
此外,從黎受傷的地方來看,事故發生地不在公司。
鑒于李不屬于工作場所,不因工作原因造成事故傷害,不構成工傷,不能享受工傷待遇,公司不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梁某應承擔黎某的傷害賠償責任
雖然黎某和梁某是幫手,但本質上屬于提供勞務和接受勞務的關系,即幫手和被幫手的關系。在這種關系中,黎某屬于幫手,梁某屬于幫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幫助工人因幫助活動遭受人身傷害的,由幫助工人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助工人明確拒絕幫助工人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給予適當的賠償。
從本規定可以看出,被幫助工人免除責任的條件僅限于被幫助工人明確拒絕幫助工人。只要被幫助工人不拒絕,無論是有償幫助工人還是自愿幫助工人,都必須對被幫助工人遭受的人身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梁某應賠償黎某的原因可分為以下三點:
?第一,梁不僅沒有拒絕李的幫助,甚至主動要求他免費幫助早餐店買早餐,這表明兩人之間的關系屬于義務幫助。
第二,黎某受傷發生在履行幫工活動期間,與幫工活動密切相關。
第三,李不想受傷,也不能預見自己會受傷,但由于疏忽,她沒有預見,或者雖然她已經預見了,但可以避免輕信,所以她沒有主觀過錯。在這種情況下,梁作為幫助受、應該支付經濟補償。上海勞動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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