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
崔某為一家公司員工,實行全面工時制度。本公司有明確規定,員工上班時外出須經主管簽字同意。企業排班表顯示,4月19日,崔某上班時間是當天20點到次日上午8點。崔某四月二十日凌晨4時許,在沒有向公司主管請假和未取得主管領導批準書的情況下離開公司。當天上午4時2分左右,崔某駕駛無號牌自行車,在行人過斑馬線時發生交通事故而受傷。之后崔某被送往醫院救治,確診為“腦外傷、胸腔閉合性損傷”。交通警察部門認定,崔某負次要責任。不能認定工傷,崔某起訴。
該公司在申請工傷認定時,向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交了有關材料,認為崔某受傷并非工傷,主要包括公司的“公司大門管理規定”、“保安工作內容”、“考勤管理制度”、“通知”、“勞動紀律”、該公司員工蘭某、陳某、周某、李某出具的情況說明及調查筆錄等。根據上述證據,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分別向崔某和公司送達了工傷認定決定書,不予認定。崔某不服,將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訴至法院,請求鑒定。
法庭:崔某受傷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
經法院審理認為,崔某當天的工作時間是20時至次日早晨8點,公司規定,員工上班時間外出須經批準。崔某凌晨4時離開公司,沒有按照公司規定請假,并在其他員工阻攔下強行離開公司,顯然不是正常的通勤行為。而崔某的受傷,不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于是,崔某的訴訟請求被駁回。崔某不服一審判決,再次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上海工傷律師解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不是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事故,旅客列車乘務員因火車事故受傷,應認定為工傷,它的要領有二:一是“上下班途中”;二是“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本案件中崔某因交通事故的發生承擔次要責任,符合“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的條件。所以,本案爭議焦點是:崔某是否在“通勤”過程中受傷。
評判“通勤”的依據,除了“合理的通勤路線”之外,還包括“合理的通勤時間”。此案中,崔某在離下班還有4小時之久,不顧其他員工阻攔,強行離開公司,違反公司規定,它的行為顯然已經超越了正常通勤時間的范疇,因而不符合工傷認定中“通勤”這一要件。不認定工傷是正確的。
那麼,對于日常工作中出現的遲到、早退等情況,如果在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是否應該認定為工傷?人們往往認為,如果是在合理的范圍內遲到、早退,仍屬于正常上下班時間范疇,途中發生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應認定為工傷。相反,不應被視為工傷。上海工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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