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安排員工喂狗是工作原因嗎?如果發生事故,是工傷嗎?下面上海工傷律師帶您看這個離奇的案例可能會回答你的疑問。
2015年10月1日8時50分左右,XX公司領導安排嚴某某在公司特種作業工程部醫院喂養兩只藏獒,嚴某某意外被狗咬傷。嚴某某住院21天,醫院診斷嚴某右肱三頭肌斷裂伴有缺陷,肱二頭肌斷裂,肱動脈挫傷。
2016年1月13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了不認定工傷的決定,認定嚴某被狗咬傷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決定不認定或視為工傷。
公司工會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決定不服訴訟,要求撤銷被告作出的工傷決定。
一審法院認為,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嚴某某工傷定,公司工會有權在法定期限內向被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嚴的工傷鑒定,具有原告的主要訴訟資格。嚴被狗咬傷的地方在公司醫院,時間也在公司規定的工作時間內,雙方對此無異議。本案當事人之間的主要區別在于嚴是否被狗咬傷與工作有關。《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1)規定,員工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事故傷害的,視為工傷。
因此,因工作原因應理解為員工受傷與自己的工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員工因自己的工作而受傷。
嚴是公司的焊工。他的工作不是喂狗。他的傷害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工傷鑒定條件。此外,當法院要求其提供兩只藏獒作為公司資產的相關證明,而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提供任何證據。因此,法院不能支持嚴因工作原因受傷的主張。
綜上所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程序作出不確定工傷的決定。確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因此,根據規定,判決:駁回公司工會的訴訟請求。
公司工會上訴嚴某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被狗咬傷,受傷工人在工作時間接受領導安排喂狗,應該是工作,無可非議。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應當確定工傷情況。嚴被狗咬傷的事實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工傷情況。
然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辯稱,嚴的工作是焊工。喂狗不是他自己的工作,也不是與工作相關的準備或完成工作,更不用說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等意外傷害了。受傷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工傷認定情況。喂狗不是公司的經營活動,也不是公司的財產,所以喂狗不能被認定為工作原因。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該公司辯稱,它不同意被上訴人的觀點。上訴人單位距離公司警衛不到300米。因為幾次盜竊,他買了兩只狗。因為嚴是上訴人單位的員工,所以讓他喂狗是合法的。
嚴某某說,服從領導作為工作人員是第三人的義務。
遼寧省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嚴某某被狗咬傷的情況是否應認定為工傷?!豆kU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1)項規定,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造成事故傷害的,認定為工傷。
在本案中,各方對嚴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傷的事實沒有爭議。各方的主要爭議焦點是嚴受傷是否是由工作原因造成的。藏獒的所有權是本案中需要解決的問題?,F在公司承認咬嚴的藏獒屬于該單位,被上訴人的工傷決定沒有發現藏獒的所有權事實。在公司無法提供藏獒所有權的證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未進行調查核實的情況下,嚴受傷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不確定。
綜上所述,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撤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決定。上海工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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