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節(jié)錄)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6日頒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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