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在刑法中增加“危險駕駛罪”罪名,對嚴重的醉酒、超速、吸食興奮劑駕車等行為以危險駕駛罪論處,并縮小“交通肇事罪”適用的范圍。
其二,對《道路交通安全法》 [1] 進行相應調整,增大對危險駕駛行為的處罰力度,凡以危險駕駛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駕駛者,應受到一定期限甚至終身禁駕的行政處罰。施杰說,他辦理孫偉銘案子過程中,覺得有必要對醉酒等危險駕車行為要有相關的法律予以約束。對危險駕駛行為的法律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但其中對無證、醉酒和超速駕車行為最嚴重的處罰也就只行政拘留十五天。對其界定只是違法行為,但不構成犯罪。

酒后駕車,后果嚴重
其實飆車、醉酒駕車、無證駕駛這種危險行為可能導致的后果會非常嚴重,對他人生命傷害危害非常大,對于這種行為本身,就應該入罪。
就在孫偉銘案(醉酒駕車致4死1傷)一審被判處死刑之后,全國進行了酒后駕車的專項整治行動,在這種高壓勢頭下,酒后駕車致人死亡的事還在發生。他覺得對于酒后違法行為的力度太輕,不足以震懾酒后駕車等危險駕車行為的發生。只有等危害結果出現,才會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他說,提出“危險駕駛罪”就是要由結果犯罪,提前到行為本身犯罪,可以根據刑法設定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這更好地震懾和防范有可能喝酒以后去開車的人。提出設這個罪名,不在于更嚴厲地打擊,而在于警示和威懾,以保護行為人本身。行為人不敢再在酒后駕車,他的親朋好友也會勸阻他,這樣才能更好地從根本上減少乃至遏制危險駕車行為本身。僅僅靠執法人員的勸告和專項整治行動,不能形成有效的長期機制。
上海律師咨詢網解讀:開設賭場罪 | 不起訴是否構成刑事犯罪:上海刑 |
上海律師咨詢網解析:哪些情形構 | 上海律師咨詢網解讀:犯刑事案件 |
上海刑事律師解讀:非法出售野生 | 上海刑事律師解讀:酒后打人是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