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為行使訴訟權利: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成年被害人及證人的訴訟權利
·(2)提出意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意見
·(3)閱讀筆錄:訊問筆錄、對未成年被害人證人的詢問筆錄應當交其閱讀
·(4)補充陳述:法庭審判時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進行補充陳述

·(5)擔任保證人:對無固定住所、無法提供保證人的未成年被告人適用取保候審的,應當指定合適成年人作為保證人(《預防犯罪法》新增)
·(6)法庭審理到場、教育:人民法院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開庭時,應當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合適成年人到場。經法庭同意,可以參與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等工作
3、證據效力
《刑訴法解釋》明確合適成年人是否到場制作的筆錄效力問題。
·(1)訊問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適成年人不在場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2)詢問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適成年人不在場的,經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采用;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偵查取證的特別要求
1、性侵暴力案取證一次完成
審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傷害案件,在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時,應當采取同步錄音錄像等措施,盡量一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