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算,砍價是屬于商業行為
關于賄賂罪,我國刑法僅規定了受賄、行賄、介紹賄賂等三種形式,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第三百九十二條規定:“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按我國現行刑法的規定,賄賂就是行為人收受或索取的財物,立法將賄賂罪的內容僅限定為財物,認為賄賂僅指金錢或可以用金錢計算的財物,而不包括其他利益。 筆者認為,僅規定財物是賄賂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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