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松江中院做出終審判決,認定KTV已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駁回了家屬的訴訟請求。上海松江男子姚某有糖尿病、高血壓等病史。今年1月23日晚,姚某與幾位朋友在上海松江某酒店聚餐,七人共同飲用2箱小瓶裝啤酒約48瓶。飯后,意猶未盡的一行人又至附近某KTV娛樂消費。姚某進入包廂后便在沙發上躺睡。23時左右,隨行朋友發現姚某呼吸異常并口吐白沫,便立即向KTV服務人員呼救。服務人員隨即撥打120急救電話,并與姚某同行朋友共同用平板車將其運送至一樓大堂。之后,由于救護車久等未到,同行朋友遂將叫了店旁的出租車將姚某送至就近醫院急救。KTV服務人員協助將其送上出租車,并多次與120保持電話聯系。
送到醫院后,醫生對姚某開展了心肺復蘇等急救措施,最終姚某因搶救無效死亡。今年7月,姚某家屬便以KTV未積極開展施救措施、未盡到安保注意義務為由,將其告到普陀法院,并要求KTV承擔50%賠償責任,即賠償人民幣65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娛樂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案中,KTV營業范圍系提供娛樂服務,姚某在進入KTV時并未有醉酒或其他異常狀態出現,在其出現異常狀態且其朋友向KTV求助之后,服務人員也立即撥打了120急救電話,且協助朋友一同將姚某送上去醫院的出租車。作為KTV經營者已經盡到了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故家屬的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姚某家屬對此不服,提出上訴。近日,上海松江中院作出了維持一審判決的終審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KTV作為娛樂服務經營場所,是否應對本次事故承擔侵權責任,關鍵在于審查其是否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且安全保障義務應有合理限度,與義務主體正常經營管理和控制能力相匹配。
因KTV行業特征,客人酒后前去娛樂消費以及消費過程中在包廂內小睡實屬正常,且客人在睡覺過程中出現異樣對普通人來說實難察覺。事發后,KTV服務人員及時采取撥打120急救電話,并積極配合姚某同行朋友送醫搶救等相應措施。而姚某本身有高血壓、糖尿病等病史,其應充分預見到飲酒行為對自身健康可能帶來的風險,在聚會場合能否飲酒、飲酒多少也應由其自身掌握,因此法院不能為了彌補受害人的損失而讓KTV承擔無依據的法律責任。 上海松江民事訴訟咨詢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