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訊逼供罪是指法律事情職員對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應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刑訊逼供行動每每給被害人的身材造成某種侵害,緊張的還大概致人傷殘以至殞命。這就與有意危害的傷害前因有類似之處。依本條規定,刑訊逼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條關于故意傷害罪、第232條關于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從重處罰。接下來就由上海職務犯罪律師為您講解刑訊逼供罪與其他犯罪有何不同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本罪與有意傷害罪的邊界
1、犯法目標分歧。本罪的行為人因此逼取犯法嫌疑人、被告人供詞為目標,故意傷害罪的行為人是以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為目的,這是兩者最本質的區別。
2、犯法前提分歧。本罪是行動人在行使權柄過程中實施的,而故意傷害罪一般不是在特定條件下實施的。
3、損害的工具分歧。本罪損害的對象是犯法嫌疑人、被告人,而有意傷害罪侵害的對象可以是任何公民,不僅限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4、主體要件分歧。本罪的主體是特定的法律事情職員,即依法負有對犯法嫌疑人、被告人舉行審判職責或幫忙進行審訊的司法工作人員,而故意傷害罪的主體沒有任何限制。
二、本罪與荼毒被監管人罪的邊界
二者在主體、客觀方面、主觀方面以及損害的工具上都相近或相同,因此極易混淆,實踐中必須嚴加區別。二者本色差別在于行為人的犯法目標分歧。本罪是以逼取口供為目的,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罪是以壓服被監管人或泄憤報復等為目的。二者侵占的客體都是龐雜客體,即國民的人身權利和法律構造的失常舉止。但主要客體不同,本罪的主要客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權利,虐待被監管人罪的主要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顒?。二者的主體盡管都是法律事情職員,但又有所分歧。本罪的主體主如果有審判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權柄的司法工作人員,即偵查人員、檢察人員;而虐待被監管人罪的主體主要是有監管職權的勞動改造機關的工作人員。組成荼毒被監管人罪的必須具備“情節嚴重”,本罪則無此要求。
三、本罪與非法拘禁罪的邊界
刑訊逼供罪與非法拘禁罪的差別有:犯法的工具分歧。前者的工具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者的對象不受特別限制。主觀行動體現分歧。前者表現為應用肉刑或許變相肉刑逼取他人口供的行為,后者則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犯法目標分歧。前者以逼取供詞為目的,后者則不要求以逼取口供為目的。犯法主體分歧。前者的主體為法律事情人員,后者主體則為一般主體。
法律事情職員為刑訊逼供而非法褫奪犯法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在的,應以刑訊逼供罪一罪對行為人科罪從重懲罰,而不能對之實行數罪并罰。關于非法律事情職員將他人人身自在褫奪并接納肉刑或許變相肉刑逼取“供詞”的,應視詳細情形而認定行為人的犯罪性質。如果行為人在非法拘禁中未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以非法拘禁罪對其定罪處罰;如果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應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對行為人定罪處罰。以上就是上海職務犯罪律師為您講解刑訊逼供罪與其他犯罪有何不同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職務犯罪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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