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24小時是報告失蹤人員的時限。但是,根據情況,失蹤人員可以向失蹤人員登記地的刑警白族小組報告,也可以向失蹤地點的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根據偵察情況決定是否立案。公安機關從失蹤人員報警之時起不收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審查符合管轄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
(1)接收關于販運婦女和兒童的報告、指控和報告;
(二)接到年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失蹤兒童或者失蹤婦女的報案;
(3)接到報告,稱已滿18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販運;
(4)發現流浪乞討兒童可能被拐賣的;
(五)發現有買賣被拐婦女兒童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其他表明可能發生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情形。
由以上可知,如果失蹤人員符合上述條件,可以立即報警,公安機關應立即立案偵查。
擴展數據:
市民離家出走,兩年多沒有消息,家庭生活會受到嚴重影響。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請確認公民失蹤。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失蹤的,應當向失蹤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出具的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宣告失蹤案件,是指公民離開居住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下落不明,沒有消息的案件。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兩年,法院經核實,宣告失蹤人是失蹤人。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下落不明兩年以上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失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