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自己的微信賬號違法嗎?租微信號加我,每天100元,加我長期有效。微信號還能租嗎?真的有這么穩定賺錢的好事嗎?眾所周知,你認為新的賺錢方式可能涉嫌犯罪!上海著名的刑事律師為您帶來下面案例。
案件情況
近日,新疆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出租個人微信賬號幫助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轉賬的案件。
法院發現,2021年6月至7月,郭等四名被告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犯罪,仍以非法利益出租微信賬號。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利用微信賬號綁定的銀行卡,通過虛假賭博、貸款、股票交易等平臺誘使受害人轉賬,然后通過微信支付轉賬詐騙資金。
法院認為,郭等四名被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的規定,應當追究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刑事責任。
根據本案的性質、犯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判處郭等4名被告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并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和犯罪工具手機、銀行卡。
法官提示
在這種情況下,被告往往有一定的僥幸心理,認為他只銷售個人信息、銷售和租賃自己的微信賬號等利潤,不直接參與犯罪,不會違法。事實上,這些行為為電信網絡欺詐、洗錢等經濟犯罪提供了便利,嚴重破壞了社會經濟秩序,對人民財產造成了嚴重損害。在此,提醒您以案件為教訓,保護您的個人信息,不出售個人信息,更不用說隨意租賃、借用身份信息和支付賬戶,以免成為犯罪分子實施非法犯罪的工具。
電信?網絡詐騙有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了解他人使用信息網絡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款。
單位犯前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對單位判處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
前兩種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適用電信網絡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意見》第四條第三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外:
1.提供信用卡、資金支付結算賬戶、手機卡、通訊工具;
2.非法獲取、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3.生產、銷售、提供木馬程序、釣魚軟件等惡意程序;
4.提供偽基站設備或相關服務;
5.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或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
6.國內黨政機關、司法機關、公共服務部門或海外用戶在提供號碼變更軟件、電話線路等技術服務時,仍提供服務;
7.提供資金、場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幫助;
8.幫助轉移詐騙犯罪所得及其收入,套現,取現。
根據上述規定,被告的認知能力、過去的經驗、行為次數和手段、與他人的關系、利潤、是否因電信網絡欺詐而受到處罰、是否故意避免調查等主客觀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