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礦是指不符合國家規定的開采條件而不頒發許可證的采礦單位或個人,通常缺乏一定的技術裝備和科學管理,擅自開采礦產資源。因此,非法開采過程往往伴隨著重大責任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接下來就由上海知名刑事律師為您講解非法采礦犯罪的識別和處罰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本罪與破壞性影響采礦罪的界限
兩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客觀特征上,違反礦產資源法,未經許可擅自開采,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的礦區,在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開采,以及其他礦區。 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另一方面,破壞性開采罪,是指在持有開采許可證的前提下,違反礦產資源法規定,采用破壞性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
二、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1、客體進行不同。非法采礦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環境保護礦產資源的管理會計制度;而重大經濟責任保險事故罪所侵犯的客體則是中國社會的公共交通安全,主要是指企業、事業建設單位中不特定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的安全;重大影響勞動人民安全生產事故罪侵犯的客體是勞動者的生命教育健康發展以及公私財產安全,也即公共網絡安全。
2、客觀用語不同。 非法采礦罪客觀上表現為: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擅自進入國家計劃的礦區,在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開采,在他人礦區開采;非法開采國家規定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物的行為; 另一方面,嚴重責任事故罪客觀上是指在生產過程中違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造成嚴重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廠、礦山、林場、施工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設施或者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3、主要因素不同。非法采礦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 重大事故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包括國有及集體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其他企事業單位的從業人員以及群眾性合作組織的從業人員或個體經營戶;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主管人員或負責勞動安全的人員。
4、主觀要素不同。非法采礦罪主觀上具有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但是,重大責任事故罪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過失,在個別情況下,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主觀上不排除放任和間接故意犯罪的存在。
二、非法采礦犯罪的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進行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政府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發展特別對于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就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需要特別受到嚴重”是本罪的重罪情節。所謂“情節特別嚴重”,在司法解釋國家出臺政策之前,可以直接理解為下列因素之一情形:非法開采,造成我國礦產信息資源管理利用率非常嚴重影響降低的;采用結構不合理的開采順序、方法和選礦生產工藝技術開采,致使礦產資源經濟損失情況嚴重的;非法開采,造成一些珍貴稀有的礦產資源環境遭到破壞的;非法開采,導致礦山全部或部分毀損,無法得到恢復開采的;非法開采,造成學生大量的土地、植被遭到污染生態破壞,使土地制度無法復墾利用的;具有社會其他方面嚴重程度破壞情節的。參照《最高領導人民法院提出關于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犯罪案件分析具體實際應用相關法律責任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能夠破壞的價值,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單位犯本罪的,處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重復進行非法采礦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一年內多次進行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未經處理的,應當累計計算礦產資源損失額。但是,礦產資源損害或者嚴重損害的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核定。以上就是上海知名刑事律師為您講解非法采礦犯罪的識別和處罰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知名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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