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七的經由過程使始終游走于法令邊緣的“考察公司”的非法取證行動有了刑事懲罰的根據,表現了國度對國民信息安全保護的力度。然而現實中大量存在的合法取證途徑不暢,使得這種“非法服務”有著廣闊的市場,從而使很多人包括我們的偕行面對刑事法令危險。上海律師事務所在本文就此舉行簡單分析,希望引起我們的關切,避免由此產生的刑事風險和執業風險。
在如許有普遍“市場需要”的后臺下,“私家偵探”“考察公司”應運而生。據日前因涉嫌非法獵取國民小我私家信息罪在海淀法院受審的被告人原正庭后接受采訪時所說“像這類調查公司,北京有不下500家,全國遍地都是。”調查公司追逐商業利益最大化的本性使得其取證手法每每偏離法令的軌道,組成對國民人身權尤其是隱私權的侵占。
特別是近些年來,國民小我私家信息廣為泄漏,網絡上涌現了地下兜售各類公民個人信息的廣告,社會上甚至出現了搜集、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專業戶”,對公民個人隱私及人身、財產安全構成了嚴重要挾。
在如許的后臺下,2009年2月29日經由過程的《刑法》修正案七正式確立了“非法獵取國民小我私家信息罪”。立法表現了國度對公民個人信息進行保護的力度,對于一直游走在“灰色地帶”的私人偵探群體來講,具有很強的威懾力。
一、非法獵取國民個人信息罪的概念、構成要件
1、非法獵取國民個人信息罪的概念
是指行為人盜取或許以其他要領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
2、非法獵取國民個人信息罪的構成要件:
(1)犯法主體是普通主體,單元能夠構本錢罪。對單位犯本罪的實行既罰單位又罰直接責任人的雙罰制。
(2)犯法客體是國民個人信息的安全。
(3)客觀方面是有意,過失不構成犯罪。
(4)主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盜取或其余要領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
因為修正案的劃定過于歸納綜合和準繩,今朝又沒有相應的法律說明,是以對本罪主觀方面的“非法獵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如何理解和操作存在諸多爭議。通說認為,“非法獲取”是指以竊取或與其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從而構成對他人人身等權利侵
害得體式格局;所謂“國民小我私家信息”是指與國民小我私家身份相干,不為民眾所知悉,且國民不愿為社會所知、擁有保護價值的各種信息,如存款、收入、入住旅館等關于個人隱私和社會生活秩序的信息;所謂“情節嚴重”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判斷:一是獲取信息數量較大,或
是獵取信息次數較多;二是應用所獲信息從中盈利,數額較大;三是獵取信息后用于違法犯法舉止;四是給公民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惡劣影響。
二、托付“***”考察取證行為性質
明確了“非法獵取國民小我私家信息罪”的犯法組成,接下來的問題是: 假如“***”的行動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那么委托“***”調查取證的行為該如何認定呢?
這個題目需求依據委托人應用“獵取的國民小我私家信息”之目標及行動舉行分析。如果委托人作為“下線”其獲取信息的目的仍然是為了出賣給其他人,并且其行為也達到了“情節嚴重”的,那么認定委托人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沒有疑問的。
假如委托人購置“***”供應的國民小我私家信息是為了實行其余的犯法,如綁架、擄掠、訛詐打單等,而且構成后者之罪的,根據刑法學的牽連犯理論,前行為作為后罪的手段行為被吸收,一般以后罪進行處罰。如果委托人購買“***”提供的信息只是為了舉證(這也是最常產生的情況),以填補法院不依權柄自動考察取證可能發生的對自己合法權益保護不力的現狀,其行為的性質該作何認定呢?
上海律師事務所認為,假如委托人購買了“***”供應的小我私家信息,并且“***”在本次為供應信息而舉行“考察取證”中沒有犯其余罪(比方非法拘禁、侵占他人住宅、故意傷害、敲詐勒索等),那么委托人的行為顯然夠不上“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所要求的“情節嚴重”,不能夠成“非法獵取國民個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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