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信用卡,數額過大,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下面上海詐騙罪律師為您解答一下。
信用卡欺詐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偽造、無效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利用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在這一條中,“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未經本人同意和授權,擅自將其信用卡用于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帳、取款等行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犯信用卡詐騙罪,最小可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至二十萬元不等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以五萬元至五十萬元不等的罰款。
?案例
2021年1月20日下午,蔡某撿到一只手包,里面裝著銀行卡、身份證等物品。途中,蔡某用一張銀行卡分別提取5000元和3000元。次日,蔡某再次到ATM機上查詢,顯示該卡已被掛失取款。數日后,蔡某將手包和里面的東西丟棄在高速公路旁。直到犯罪發生為止,非法獲得的8000元都是為了蔡某和家庭生活費用。
法庭裁決
法庭審理認為,蔡某利用他人信用卡實施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蔡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并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書。從被告人蔡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等方面綜合考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典》有關條款,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并且責令受害人賠償損失八千元。上海詐騙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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