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的行政管理中,行政處罰作為一種行政措施,是行政機關用于制裁違法行為的重要手段。然而,在某些情況下,行政機關在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已被司法機關認定為刑事犯罪之后,再次對行政相對人作出行政處罰是否合法合理,一直是一個備受爭議的問題。本文上海律師將圍繞這一問題展開討論,并結合實際案例,分析行政機關對已被司法機關認定為刑事犯罪的行為再次作出行政處罰是否合法合理,并探討應當如何合理運用行政處罰制度。
一、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對同一行政相對人的同一行為,不得重復作出處罰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已經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得再次追究;已經依法作出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決定,不得改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違法刑事案件不準損害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的規定》第一條規定:“辦理刑事案件時,應當保障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權利。對于不屬于刑事案件的行政案件,應當依照法定程序處理。”
二、相關案例
案例一:張某非法集資案
2017年,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偵查。后經調查,張某非法集資金額達600余萬元。最終,張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600萬元。
然而,在張某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間,黃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仍然對其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要求其停止非法集資行為,并處以30萬元的罰款。張某提出申訴后,該行政處罰被撤銷。
案例二:某公司侵犯商業秘密案
2016年,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判決某公司侵犯商業秘密罪成立,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并處罰金20萬元。然而,在該公司被判刑之后,上海市知識產權局仍然對其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要求其停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并處以50萬元的罰款。該公司提出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依法撤銷了該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三:某商家假冒注冊商標案
2019年,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判決某商家假冒注冊商標罪成立,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3萬元。然而,在該商家被判刑之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仍然對其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要求其停止假冒注冊商標行為,并處以20萬元的罰款。該商家提出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依法撤銷了該行政處罰決定。
三、分析與探討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行政機關在已經有司法機關認定為刑事犯罪的情況下,再次對行政相對人作出行政處罰是不合法的,也是不應該的。這是因為,一方面,刑事犯罪和行政處罰都是對違法行為的制裁措施,如果行政機關在刑事犯罪認定之后,再次對行政相對人作出行政處罰,就意味著對同一違法行為進行了兩次處罰,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另一方面,行政處罰是一種行政措施,其目的是保護公共利益和維護社會秩序,而刑事處罰則是對犯罪行為的懲罰,其目的是維護法律權威和社會公正。因此,如果行政機關在刑事犯罪認定之后,再次對行政相對人作出行政處罰,就會導致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的職責界限不清,甚至會損害行政機關的形象和權威。
另外,我國的法律規定也明確規定了行政機關對同一行政相對人的同一行為,不得重復作出處罰決定。這意味著,行政機關在已經有司法機關認定為刑事犯罪的情況下,再次對行政相對人作出行政處罰違反了法律規定,也是不合法的。
綜上所述,對已經有司法機關認定為刑事犯罪的行為再次作出行政處罰是不合法的。如果行政機關對此仍然有異議,可以通過司法程序向法院提起訴訟,讓法院作出裁決。同時,對于行政機關在此情況下仍然作出行政處罰的行為,行政相對人可以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政機關在已經有司法機關認定為刑事犯罪的情況下,仍然對行政相對人作出行政處罰,可能會導致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因此行政相對人可以尋求法律援助或請律師代理處理。律師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和相關法律規定,制定合理的維權策略,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四、結論
上海律師提醒大家,行政機關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后一般不宜再對行政相對人作出行政處罰。這是因為,在已經有司法機關認定為刑事犯罪的情況下,再次對行政相對人作出行政處罰是不合法的,也是不應該的。如果行政機關在此情況下仍然作出行政處罰,行政相對人可以通過行政復議、訴訟等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實際工作中,行政機關和律師應該遵守法律規定,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尊嚴和社會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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