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出賣人在收到購房款后不配合買方轉讓所有權。法庭依法裁定賣方根據合同履行義務。接下來上海拆遷律師帶你解讀這個案例。
有一戶房屋拆遷改造,徐某與村委會簽訂了拆遷協議,將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改為一套60平方米,兩套80平方米的建筑。當建筑物還沒有完工時,徐某把60平米的房子賣給了郭某。簽署的《房屋買賣協議》,乙方郭某將所購房款一次性支付給甲方徐某。以后在村內的分房,甲方協助乙方進行變更,辦理有關手續,費用由乙方承擔。簽約當日,郭某將全部房款付給徐某。
建造完成后,徐某將房屋交付給郭某居住,郭某應徐某要求支付超出面積的購房款、大修基金、物業費等費用。村內統一辦理產權證,涉案房屋登記在徐某、米某夫婦名下。其后,郭多次要求郭幫助辦理過戶手續,但徐一再逃避,拒絕配合。無可奈何,郭起訴徐夫婦,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協議》有效,并協助他們辦理過戶手續,并要求徐先生支付違約金及相關的訴訟費用。提起訴訟,為防止被告轉讓財產,原告請求法院對涉案財產采取保全措施,并支付保全費。
開庭時,兩被告均承認《房屋買賣協議》合法有效,但稱原告沒有及時支付所涉房屋物業費,影響到其他房屋應有的物業服務,并要求原告賠償8000元,配合過戶手續。
路北區法院認為,原告郭和被告徐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人米也同意了協議,兩名被告應該與原告合作辦理房屋的轉讓手續。因為雙方沒有約定違約金,不支持原告要求的違約金,判決最后裁定郭與徐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有效。被告人許、米配合原告方于判決生效后10天內辦理房屋轉讓手續,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及保全費。
該案主審法官指出,《民法典》明確規定,在民事活動中,民事主體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各方應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充分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充分履行義務。本案件中,原告按合同付了房款,被告應按時交付房屋,并配合移交程序。在被告人拒不履行義務的情況下,原告有權通過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上海拆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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