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的蔡老師因無子女,由侄女對其養老送終。蔡老師生前簽訂過一份拆遷賠償和談,但直到蔡老師作古后,回遷房才建成。由于蔡老師生前并未訂立遺言對遺產舉行調配,于是他作古后房產才變成為了“無主房產”。蔡老師的侄女蔡某向法院告狀,要求對回遷房份額舉行調配,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判決其侄女獲得回遷房30%的房產份額,剩余70%歸國家所有。此判決引發熱議,無主房產部分產權歸國家所有,這到底合不合理?上海律師為你一探究竟!
依據《中華國民共和國繼承法》劃定,蔡老師的侄女不屬于法定繼承人的局限,并且蔡老師在生前未訂立遺言也未訂立遺贈扶養和談,其侄女只能按照“繼承人之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即第十四條的規定獲得一定財產份額。
《中華國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二條劃定,無人承繼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度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構造成員的,歸地點集體所有制構造所有。以來是法院同時也訊斷70%份額歸于國家。
法院的訊斷是吻合現行法令劃定的。對此訊斷效果,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楊立新傳授也談道:“根據現行法令規定,在沒有第一順序、第二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深圳法院的判決沒有問題。”
依據網友看法,咱們總結出爭議核心首要集合在,既然侄女盡到了養活送終的責任,卻只能對房屋部分份額主張權利,法律的規定是否能夠適應不斷變化的社會形勢呢?
我國《中華國民共和國繼承法》于1985年施行,始終并未舉行修正,跟著規劃生養政策的調解以及城市化、生齒老齡化、“不婚”、“丁克”等社會征象的涌現,有學者提出應當訂正法令,擴充繼承人的局限。假如法令將繼承人局限予以擴充,那么在分割遺產時是否會引發更多家庭矛盾呢?在征地拆遷中,就有不少因拆遷補償款內部分配不均引發的矛盾,還有“外嫁女”被區別對待的情形。當前,民法典繼承編正在編纂中,繼承編草案已于2018年8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審議。
“比照民法典承繼編草案一審稿和現行繼承法對于承繼的劃定,咱們發明,承繼編一審稿基礎相沿了現行繼承法,但有了一些變遷,草案一審稿劃定‘無人承繼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那么關于農村“五保戶”去世后遺產怎樣處理呢?
最高人民法院對于貫徹施行《中華國民共和國繼承法》多少題目的看法中劃定:集體構造對“五保戶”實施“五保”時,兩邊有撫養和談的,按協議處理;沒有撫養協議,死者有遺囑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要求繼承的,按照遺囑繼承或法定繼承處理,但集體組織有權要求扣回“五保”費用。
關于無主房產歸屬題目,上海律師表示考慮到社會情勢的變遷,法官也會根據自己在裁量權舉行合法合理的裁量。在繼承方面,被繼承人可以通過生前訂立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確定遺產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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