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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強和小麗是在一次聚餐上認識的,發展成了情侶。
2014年,他們登記結婚,正式締結婚姻關系。
婚后,在小麗的要求下,大強辦理了房產加名手續,將婚前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
2016年,大強將房產改為小麗的個人名字。
現在大強因為小麗的不和諧和她吵架打架,決定離婚,回到房產。
小麗同意離婚,但認為財產登記在自己名下,是自己的個人財產,大強無權主張。
兩人就此爭論不休。
一人或二人有爭議的財產,因加名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
本案中,爭議財產原屬于大強婚前個人財產,不會因婚姻關系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婚后,大強行使了給房產加名的行為,將房產的主人改為大強和小麗,其實是給小麗的禮物。
財產法
第9條規定:
房地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法登記后生效;
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其所有權不得登記。
根據產權公示原則,從大強處加名后,財產贈與完成,小麗和大強為財產所有人,財產由大強婚前個人財產轉化為其共同財產。
合同法
第185條規定: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186條規定:
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撤銷贈與。
救災扶貧等具有社會福利性質和道德義務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187條規定:
捐贈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相關手續。
第188條規定:
捐贈人未按照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性質和道德義務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交付捐贈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根據上述規定,物業更名已經完成,權利已經轉移。大強處分該財產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律撤銷。因此,大強不能主張撤銷贈與,有爭議的財產屬于大強和小麗的共同財產。
二、婚姻中兩個有爭議的財產更名為一人名下,不改變夫妻的性質。
根據我國《婚姻法》確立的夫妻法定財產制原則,夫妻婚后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沒有特別約定。
本案中,大強與小麗婚姻關系期間,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登記在小麗名下。雖然在對外產權公示中所有權屬于小麗,但有爭議的財產性質仍然屬于大強和小麗的共同財產。
換句話說,在大強將小麗的名字加入到有爭議的財產所有人的登記后,財產從大強婚前的個人財產變成了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婚姻法
第17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收入;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有平等的權利處理共同擁有的財產。
第18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
(a)婚前一方的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于丈夫或者妻子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屬于一方的財產。
據此,大強將其婚前財產登記變更為大強和小麗共有后,婚前財產成為大強和小麗的共同財產。
該財產無論后續登記變更為小麗或大強,由于該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該財產無論屬于哪個名下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會因為只登記一個名下而變更。
根據以上分析:
大強與小麗之間有爭議的財產屬于大強與小麗的共同財產。雙方離婚時,應按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分析財產,遵循共同財產分割原則。
如果大強主張財產歸屬,很有可能需要對小麗做出一定的經濟補償;
另一方面,小麗不能把財產當成自己的,因為它是以自己的名義登記的。
如果大強和小麗不能就財產分割方式達成一致,只能通過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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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瑟。
大強和小李在上演一個系列【捂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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