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股權糾紛律師昨天收到一位朋友的問題,是關于一位上海合伙糾紛律師的。他說,2019年12月,他在一位合伙人那里注冊了一家公司,他的股份是50/50。他適用了公司的公司章程范本,并沒有具體就同一股份的不同權利達成一致。
事實上,公司并沒有實際運作起來,那么想也不想,公司也不想,想要取消。但另一位股東卻拒絕與自己合作,懶得站出來,懶得處理這件事。我該怎么辦?
這種問題很常見,也很有代表性,所以今天我就來說說怎么處理。
1.如果沒有同意解散企業(yè)公司的股東加起來能達到2/3以上的表決權(注意:66.66%不算超過2/3,必須66.67%及以上),就可以開個股東會,作出解散公司的決議。然后我們拿著決議去工商管理部門可以辦理解散和注銷。如果中國工商行政部門工作不認可這個問題決議的效力,就去法院關于起訴下,打一個有限公司內部決議行為效力以及確認訴訟;
2. 如果股票市場的大多數股份不超過三分之二,有些人會到代理記賬的注冊公司等中介機構,要求他們通過后門到工商部門。 工商教師說,說白了,就是偽造簽名。 如果是合法的,那就是非法的。 如果能成功做到,那就不一定了,如果對方在事件發(fā)生后來到門口,說簽名不是自己簽字的,他不同意;
3. 唯一真正合法的解決方案是公司解散程序。 自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連續(xù)兩年未召開股東大會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散公司。
如果某人的公司剛起步半年不想要,那就等2年。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公司企業(yè)經營風險管理系統(tǒng)發(fā)生發(fā)展嚴重困難,繼續(xù)存續(xù)會使股東利益受到影響重大損失,通過學習其他重要途徑不能有效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根據請求中國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一條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體股東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應當以下列原因之一提起公司解散訴訟。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接受:
?。ㄒ唬┕境掷m(xù)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但需要提前說明的是,公司解散的判決已經下來,后續(xù)清算事宜需要當事人自行解決。如果失敗,向法院申請強制清算是另一個法律程序。無論哪一步,我都會在上海股權糾紛律師合同中明確,以便準確估算工作量。以上內容轉載自上海合伙糾紛律師紀宏偉朋友圈。歡迎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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