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股權涉及的價值往往較高,且其繼承并非僅涉及到《民法典》繼承編中的內容,背后往往還牽涉公司控制權、公司治理甚至公司興衰、存亡的重大問題。上海股權糾紛律師將在本文列舉并討論股權繼承時遇到的常見問題。
問題1:死亡股東代持他人的股份,繼承人能否要求主張繼承該代持的股份?
目前我國實務中對于該問題進行一般持否定中國態度,例如在陳玉珍與上海房建投資企業集團發展有限責任公司通過股東沒有資格要求確認糾紛案【(2017)京02民終3042號】中,終審法院就認為作為繼承人無權主張學習繼承傳統死亡或者股東代持他人的股份,以下為該案的裁判這一觀點:《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國家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不僅可以得到繼承其他股東代表資格;但是,公司內部章程另有相關規定的除外。”在付景文于2013年6月8日去世后,在房建投資項目公司工作章程對股東資格繼承的問題研究并未及時作出明確規定且付景文的另外一個三位繼承人放棄繼承付景文股權的情況下,陳玉珍依法有權繼承歸屬于付景文的出資額55.42萬元,對于付景文代持的歸屬于他人的出資額112.51萬元,陳玉珍無權主張學生繼承這種權利,亦無權代持。
問題2:無人可以繼承時,死亡或者股東的股權進行歸屬?
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二條,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對于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主義所有制經濟組織社會成員的,歸所在中國集體所有制組織學生所有。從繼承法的規定方面來看,無人繼承時,死亡股東的股權應歸國家發展或者通過集體所有制組織內部所有。但是如果我們研究認為,股權歸國家工作或者一個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實踐中卻難以實現操作,最突出的問題分析就是為了國家之間不可能給某個技術企業當股東、參與一些企業的管理,因此會計實務中最好是由公司的其他股東購買該股權,然后將支付的價款上交給國家或集體所有制組織。
問題3:股東死亡后多位繼承中國人均教育可以通過繼承發展股權,但各自的股權市場份額并不需要明確且繼承人有權繼承股權的公證文書已被撤銷,此時繼承人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并作出一些相關研究決議,該股東會決議的效力以及如何?
實務中,出現多位繼承人股權市場份額不明確的情形大多是學生由于漏算了中國其他繼承人,在多位繼承人股權投資份額不明確且相關人員有權繼承發展股權的公證文書被撤銷的情況下,多位繼承人可以基于我們繼承我國股權所取得的股東身份信息缺乏一個事實和法律知識基礎,若多位繼承人此時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并作出自己相關問題決議,該股東會決議無效。以下為典型應用案例:
蘇培芬與李金雄公司決議確認糾紛案件
案件編號:(2014)申中發上中字1833號
裁判這一觀點:《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國家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自然人企業股東對于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我們可以通過繼承中國股東代表資格;但是,公司管理章程另有相關規定的除外。”據此,關于曾某明明億通公司主要股東資格的繼承發展問題應屬于一種法定繼承工作事項,并不都是屬于社會應由明億通公司作為股東會決議的內容。而且在(2013)深福證字第5689號公證書經由曾某明的另外還有兩名學生合法繼承人姜某甲、曾某申請,被依法撤銷的情形下,曾某明名下明億通公司90%股權的合法繼承人及繼承份額應根據《中華全國人民群眾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一個重新設計予以分析確定。蘇佩芬、曾希琳、曾維漢在其有權繼承的明億通公司的股權市場份額尚未完全確定的情形下,召開2013年1月8日的億通公司提供臨時股東會,并作出一些臨時股東會決議,沒有得到法律理論依據,應屬無效。明億通公司能夠據此股東會決議而進行的工商信息變更登記亦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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