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雙方達成股權轉讓合意是股權轉讓法律關系成立的基礎。一般而言,股權交易較為重大,且內容復雜,故有必要訂立書面股權轉讓協議,以更為清晰地展現交易雙方的意思表示,減少糾紛。上海法律咨詢網帶您了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一、股權轉讓協議中的風險
1、形式不規范
2、尚未簽訂書面股權轉讓協議。
在實踐中,非標準協議有兩種類型: 一種是口頭協議,另一種是關于股權轉讓的單獨協議,只有在股東決議中才包括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糾紛解決案件可以反映,交易過程中雙方之間發生存在爭議時,一方當事人往往會通過利用前述不規范的協議主要形式,否認雙方間已達成股權轉讓合意或主張股東會決議包含的股權轉讓相關內容不可訴。
在口頭協議情形下,法院通常需要綜合分析雙方間磋商過程、實際企業履行社會情況等予以判定,主張已達成合意的一方發展存在舉證不能的風險。
在股東會決議中包含股權轉讓主要內容的情形下,法院傾向于研究認為,股東會決議與股權轉讓協議管理存在信息主體及內容比較差異,前者系標的實現公司作為股東間就公司內部治理問題達成的合意,后者系股權市場交易過程中雙方就股權轉讓事宜達成的合意,股東會決議原則上不可訴,僅在決議形成的權利保障義務教育屬于勞動合同法調整工作范疇的例外情形下,才部分可訴。
由此,混淆股東會決議與商事平等參與主體間的股權進行轉讓協議,會給企業股權轉讓的實現社會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障礙。股權進行轉讓技術協議簽署瑕疵。
多起案件可以反映,股權進行轉讓協議因一方或雙方未簽字而被認定未成立。另外,委托管理他人代辦企業股權工商變更登記、代為中國簽署股權轉讓協議的情況在實踐中發展較為系統普遍,且通常我們缺少社會規范的委托授權手續。
交易市場一方在后期我們不愿意積極履行企業股權進行轉讓協議時,常利用前述簽署上的瑕疵,以冒名簽署為由,主張通過協議并非其真實意思可以表示。在沒有一個事實輔證存在一些有效代為簽署合作行為的情形下,法院原則上認定股權轉讓協議因未真實簽署而無效。
就同一股權轉讓簽訂多份內容不同的協議。
一類是交易進行雙方在締約或履行管理過程中可以形成數份書面協議,但未明確數份協議間是否能夠構成設計變更、替代,因而企業產生以何者為準的爭議。
二是雙方為稅務目的,形成特殊的工商登記備案的股權轉讓協議,集中表現在股權轉讓價格低于實際價格。這類避稅協議由于其避稅性質或構成雙方虛假的意向表達,其有效性存在缺陷,而且在協議實施過程中,受讓人往往依賴在工商登記冊上登記的協議,主張少支付股份轉讓費用。在此類案件中,法院通常從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圖出發,結合談判過程、訂立協議時的股權估價、實際履行情況等進行綜合判斷。
二、內容不規范
一類是未作約定。遺漏股權轉讓款數額,支付發展方式與時間,變更信息登記辦理工作時間,違約風險責任等股權轉讓協議內容主要通過條款,易引發企業履行社會標準,甚至是股權轉讓合意達成與否的爭議。
二是約定表達不清楚。交易各方當事人對某一事項達成協議,但明示含糊不清或含義不明確。在一種情況下,當事人在同一股權轉讓協議中對多個標的公司的股權進行包轉讓,但不清楚每個標的公司的股權的具體價值。在一家標的公司的轉讓發生爭議后,雙方就違約金是否應根據股份的全部轉讓或相應的標的公司的轉讓計算發生爭議。混淆了轉讓的主體,將被列為目標公司股權轉讓人。
上海法律咨詢網提醒大家,實踐中,有限責任公司與股東的人格區分不明顯的現象很多,這在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領域尤為明顯。這種方法不當的公司進行治理發展理念反映在企業股權轉讓中,便表現為股東意志與公司自身意志的等同,將股權轉讓方列為標的實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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