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未登記的配偶只有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才能成為公司股東。那么在平時我們應該注意什么問題?上海法律咨詢網帶您了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一、與股東優先購買權相關的風險
1、未履行書面通知義務。
依照《公司法》第71條規定,有限社會責任保險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更多的人進行轉讓股權,應就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或者其他國家股東,并征得其他中小股東過半數同意。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經濟條件下,其他主要股東有優先選擇購買權。
在一個案例中,目標公司的股東在股份轉讓之前沒有向其他股東發出書面通知,而是征求了他們的意見,裁決認為股份轉讓無效,因為它損害了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
2、書面通知義務的標準不同。
出讓人股東向其他股東發出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受讓人的有關情況、轉讓股份的數量、價格和履行方式。
在實踐中,由于股權轉讓形式的多樣性和股權轉讓協議內容的復雜性,對于什么是適當的通知義務標準仍存在分歧,這進一步影響了股權交易的進程和履行的可能性。
在一個案例中,股權交易雙方簽署了一份公司清算和股權轉讓協議,該協議不僅規定了股權轉讓,而且還規定了利潤的分配和清算以及債權的抵消等,雙方在約束價格下就協議的總體內容達成了一致。
出讓人以書面通知其他股東股份轉讓后,其他股東以通知未指明股份轉讓價格、要求分割協議價格、股份轉讓與該價格明確對應以及在該價格行使優先購買權為由,聲稱優先購買權的條件未得到履行(通知義務未得到適當履行)。
判決認為,股東股權轉讓的交易條件不僅限于代價金額,而且還包括特定主體債務的清償和未分配利潤的轉讓等特殊條件。
3、其他股東收到通知后,對股權轉讓提出正當異議并正在辦理中的,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仍然存在。
有一起進行案件可以反映企業轉讓方股東書面告知學生其他國家股東股權轉讓事宜,其他中小股東回函表示,轉讓方存在抽逃出資行為,故不同意股權轉讓,標的實現公司發展就此提起另案訴訟。判決認為,標的影響公司以及其他主要股東并未放棄疑議消除后的優先考慮購買權,在轉讓方抽逃出資一案尚未得到處理工作完畢前,受讓方訴請履行股權轉讓協議,不予支持。
此處無效的為股權投資轉讓的處分自己行為,而非企業股權可以轉讓協議。轉讓方與受讓方之間的股權轉讓協議并不因侵害優先選擇購買權而無效,但即便協議能夠有效,仍因優先考慮購買權的存在而履行我們不能,無法得到實現中國股權轉讓的目的。
二、匿名持股的風險
隱名股東直接以自己的名義轉讓股份。隱名持股企業本身不影響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但是,隱名股東可以直接通過轉讓股權結構往往已經成為受讓方主張股權轉讓協議無效的事由,引發爭議。
此外,代理持股協議下名義股東與匿名股東之間的糾紛可能擴展到股權轉讓領域,使股權轉讓關系復雜化,主要表現為名義股東否認代理持股關系的存在,不配合股權變動登記。
此外,以匿名股東名義轉讓股份還存在以下履約風險: 匿名股東名義是股份轉讓協議實質履行的前提條件,依法匿名股東必須獲得其他股東一半以上的同意。
上海法律咨詢網認為,有一起進行案件可以反映企業股權投資轉讓協議合同約定,轉讓方需在三個月內辦理顯名手續。后轉讓方未按約顯名,且標的股權被名義股東轉讓給第三人,法院遂判令解除股權轉讓協議。故在隱名股東能夠直接利用轉讓股權場合,可考慮將名義股東利益作為中國一方對于當事人列入協議中,以降低生產此類財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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