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讓方不符合善意取得條件的,不能依法取得股權。一種是名義股東擅自轉讓持有股權,實際債權人主張標的股權。另一種是轉讓主體為自己的一部分,一部分為非案件代持,由于轉讓人與非案件代理人持股協議的缺陷,如股權協議不明確、口頭持股協議等,導致轉讓主體與轉讓資金分配的糾紛,客觀上阻礙了轉讓協議的實施。上海律師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內容。
一、以股權轉讓的形式匿名持股。
股權進行轉讓協議約定,受讓方受讓股權后不辦理工商管理變更登記,由轉讓方代受讓方持有標的實現公司通過股權。此類研究股權轉讓除卻了通常意義上我們作為我國股權轉讓方主合同義務的變更登記工作事項,相應的,將股權代持協議項下的實際發展股權利益收入分配、股權歸屬等內容設計作為一種轉讓方的合同義務,容易導致引發股權轉讓合意是否能夠達成,轉讓方一股二賣等法律環境風險。
二、以互相持股的方式保證股權轉讓的實現。
股權轉讓和股權持有基于交易目的的不同,可以是手段和目的的關系,容易產生法律關系性質的爭議。
有一起進行案件可以反映甲將標的公司股權轉讓給乙,且辦理了變更登記,但乙未支付以及股權轉讓款。同時,雙方通過簽訂長期股權代持協議,約定由乙代甲持有標的股權,以確保在乙無力支付發展股權轉讓款時,甲仍得以有效依據我國股權代持協議對標的股權價值主張權利。后甲訴請乙支付股權轉讓款,乙以雙方間系代持股比例關系管理而非股權轉讓相關關系問題為由,抗辯無需支付技術轉讓款。
三、批準與限制的風險
1、目標企業的性質和股權轉讓。
法律對特定類型企業行為能力的限制投射到投資領域,表現為國有產權轉讓和外資企業股權轉讓的特殊要求,如審批、備案、信息披露、交易場所限制等,直接影響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和履行。
如國有產權轉讓需經國資監管研究機構審核、進行知識產權評估,且原則上在產權市場信息公開數據進行;外商直接投資管理企業發展股權轉讓應履行報批義務,未經批準,協議不生效等。
2、具體業務范圍和股權轉讓。
特定行業有準入和轉讓限制。比如典當行轉讓股權,要經過省級商務廳批準,未經批準無權申請變更登記。忽視此類規范的限制,有時會導致股權轉讓無效,有時會造成履行障礙,最終影響股權轉讓的實現。因此,公司的經營范圍也應引起股權交易雙方的注意。
3、股權轉讓個人風險的具體類型
從2014-2018年股權轉讓糾紛案例來看,不同原因導致的股權轉讓的交易方式和風險觸發點存在差異,因此以下為股權轉讓的前三大原因,基于純產權轉讓、資本引入和股東矛盾退出的股權轉讓重點針對風險點進行分析。
四、純粹個人財產移轉股權投資轉讓的風險點
交易雙方對標的股權相關信息的了解,是確定是否進行股權交易和股權價格的基礎。轉讓方有義務主動披露目標公司的資產負債、經營狀況、隱形訴訟、外債等基本信息。
多起案件可以反映,轉讓方隱瞞、虛假陳述、未及時進行告知前述基本數據信息,構成一個協議解除的正當性事由。另外,標的企業公司通過股權架構變動、對外直接投資、收購及被收購計劃等非常態化信息,也應當能夠引起轉讓方的注意,未及時告知學生可能會產生影響研究股權轉讓的實現。
上海律師了解到,有一案件,在標的公司股權轉讓期間,標的公司其他股東也同時將股權轉讓給另一公司,導致標的公司股權結構發生變化,法院認定,這種變化對原股東結構的影響是重大的,轉讓人沒有及時通知受讓人其他股東已將股權轉讓到境外,致使受讓人在簽訂合同時偏離了對標的公司股權結構的理解和期望,判決支持受讓人提出的撤銷《股權轉讓協議》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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