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女人彩禮是中國結婚的傳統習俗。根據中國有關法律的規定,男方給女方彩禮后,如果女方后悔結婚或婚后不住在一起,男方可以要求女方退還彩禮,那么在法律上彩禮應該歸誰所有呢?下面上海婚姻律師為你解答。
案例簡介
2014年10月,鐘和余被介紹見面談婚。根據農村習俗,他們舉行了看姐姐、看東道等儀式。雙方向親朋好友支付了幾個紅包,現在無法查明紅包的金額和數量。
當余按照農村習俗回家時,他的父母也送去了嫁妝,如床上用品、家用電器等。2014年11月1日,鐘向余支付了6.8萬元的正價新娘。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原告鐘和被告余被介紹認識并結婚,并舉行了訂婚儀式。原告根據農村習俗向被告支付了新娘。本案的兩個重點是被告是否應該返還原告的新娘和多少新娘。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2)》第十條的法律規定,雖然原告鐘和被告余已經辦理了婚姻登記,但自結婚登記以來,雙方已經四年沒有夫妻關系了。雖然他們以夫妻的名義在同一所學校任教和生活,但夫妻之間沒有真正的事實,自2015年下半年以來,雙方存在嚴重分歧。協議離婚后,彩禮返還未能協商,長期拖延。因此,原告根據習俗要求返還彩禮。
2、對于被告應返還的彩禮金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已支付的彩禮正價69900元。根據目前的證據和當事人的陳述,被告收取了原告的彩禮正價6.8萬元,由法院確定。原告沒有主張原告根據農村習俗支付給被告的紅包,也無法核實,法院不予確認。當被告回家時,被告的父母送去了嫁妝,如床上用品和家用電器。現在他們都在原告家里使用。這部分實際費用應從彩禮中扣除。
雖然原告鐘和被告余沒有夫妻關系,沒有夫妻,但雙方登記結婚判決離婚四年多,以夫妻的名義在同一所學校教學和日常生活,原告鐘和被告余在婚姻過程中有過錯,綜合考慮上述因素,法院決定,被告余返還原告鐘,歐支付1萬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第十條,當事人要求按照習俗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付款并導致付款人生活困難的。前款(2)和(3)項的規定適用于雙方離婚。
在沒有這兩種情況的情況下,一般法院認定彩禮是女性的個人禮物,不予退還。此外,女性在登記結婚前購買的家具、家用電器、汽車、珠寶等財產應視為女性的個人財產,不得作為共同財產分割。上海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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