腹中胎兒是否有繼承權典型案例趙某某民是一位公司財務總監,家庭經濟條件較好。其生育有三個兒子,其妻早年因病去世。
2013年5月,趙某某民的第三個兒子因車禍死亡,此時,其妻子張某喃已懷孕7個月。同年10月,趙某某民心臟病突發死亡,安葬完畢之后,其長子與次子將趙某某民遺留的20萬元的現金和一棟價值30萬元的樓房進行了分割繼承。張某喃得知后,遂向兩位哥哥提出異議,認為其懷孕胎兒應分得一份遺產。而兩位哥哥反對,認為弟弟已去世,張某喃腹中胎兒不具有繼承權。張某喃訴至法院,要求保護腹中胎兒的合法權益。
那么,張某喃腹中胎兒具有繼承權嗎? 下面上海律師帶您一探究竟。
繼承是老百姓生活中經常會遇到的問題。我國《繼承法》規定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但由于本案中趙某某民并沒有立遺囑只能進行法定繼承。本案爭議的焦點是遺腹子的繼承權問題有兩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趙某某民的第三個兒子已死亡,因此不存在繼承問題。張某喃的腹中胎兒能否順利出生無法確定,因此無法享有繼承權。胎兒即使順利出生,但其不是第順序繼承人,也不能享有繼承權。趙某某民的遺產只能由其長子與次子平分。第二種意見認為,趙某某民的第三個兒子雖已死亡,但仍應獲得遺產的三分之一,并由其妻張某喃腹中的胎兒代位繼承我國《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因此,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實際也就是始于出生,終于死亡。胎兒因為沒有出生并不屬于獨立的民事主體,因此不具有繼承遺產的法定資格和能力。所以,從表面上看第一種意見是符合民法規定的。但是在繼承領域我國法律又有特殊規定,根據《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法定繼承辦理。”為了妥善處理繼承中有關胎兒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五條規定:“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回。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就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上述法律規定表明,我國法律對于未成年人利益保護的范圍已經延伸到未出生的胎兒。
雖然胎兒不屬于民事主體不能直接享有繼承權,但根據以上相關的法律規定還是應當為胎兒保留其應繼承遺產的份額,等待胎兒出生后根據具體情況確定遺產的分配本案中由于胎兒的父親先于被繼承人趙某某民去世,此種情況下,胎兒出生后就是趙某某民兒子的子女,完全可以代替其父親繼承爺爺趙某某民的遺產。由此可見,孫子女不能直接繼承祖父母的遺產,孫子女繼承祖父母遺產是有條件的,這個條件就是必須孫子女的父母先于祖父母去世,孫子女才可以代替其父母繼承祖父母的遺產。正因為孫子有代位繼承權故孫子女并不屬于祖父母的法定繼承人。
因此,趙某某民的長子與次子兩人分割遺產是沒有法律根據的,應為其第三個兒子的遺腹子保留三分之一的遺產份額。
索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五條應當為胎兒保智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回。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就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繼承法》第二十八條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上海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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