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財產分配是指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為個人財產。那么,上海離婚財產律師如何分配夫妻離婚財產呢?如何分割離婚財產?離婚財產分配的原則是什么?
離婚時,法定夫妻的共同財產可以按照雙方的意愿分割。如果不能協議分割,法院將根據照顧子女、婦女權益和無過錯方的原則作出判決。《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于夫妻:(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收入;(3)知識產權收入;(4)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具體來說,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包括:
1.工資。獎金。工資是指按照國家統計的在職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包括標準工資、有規定標準的各種獎金、津貼和補貼。獎金是指國家、政府和其他權威機構對特殊貢獻或取得優異成績的特定主體給予一定數額的獎勵,如運動員排名獎、科研成果獎等,應當納入夫妻共同財產。
2.生產經營收入。生產經營,入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收入。新的《婚姻法》加強了對個人財產的保護,涉及到夫妻個人財產投資經營收入的所有權。中國的合法夫妻財產制度是婚姻收入的共同制度,婚姻收入(包括個人投資收入)未達成合法協議的,應當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3.知識產權收入。
知識產權是人們對其智力創造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雖然知識產權是看不見的,但它是以權利為標的物權,可以帶來財富。因此,在目前的離婚案件中,所涉及的知識產權也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但這并不意味著知識產權中的所有權利都可以由夫妻共同享有。由于知識產權是基于人們智力創造的結果,從公平原則出發,應當照顧勞動者的權益。此外,從充分發揮知識產權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保護知識產權的完整性、知識產權領域的有序性和有利于經濟發展的角度來看,未支付智力勞動的一方在分割財產時,只能享有分割知識產權所得的實際財產的權利。對于其他人,如作權、表演權、播放展覽權、發行權、改編權、注釋權等,專利、專利申請權、使用權、商標權等,不能作為夫妻共同使用權。在分割財產時,不能作為夫妻共同使用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夫妻一方因繼承或贈與而獲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但被繼承人或贈與人只能依法保護私有財產的處置權,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5.一方通過個人財產投資獲得的收入。一方通過個人財產投資獲得的收入,是指夫妻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個人財產投資獲得的物質利益。這里的收入應該指的是水果。這里的個人財產是指婚前屬于夫妻的個人財產,也是指婚后同意屬于夫妻的個人財產。投資行為可能發生在婚前或婚后。個人財產投資的收入必須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獲得的收入,而不包括預期收入。
6.男女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破產安置補貼。從我國《勞動法》的角度來看,上述項目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和工資關系密切相關。有鑒于此,這四項都應屬于工資收入。這是對工人工資的補充形式。這里的實際獲得和應當獲得也有時間限制,即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相應的權利已經實際獲得和應當獲得。也就是說,權利已經形成,何時支付不會影響權利。
7.確定一方婚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法律條件下,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出售、交換、贈與、租賃、抵押、繼承等。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程度上已成為公民個人擁有的重要物質財富。原則上,一方婚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視為個人財產。在我國,房地產和房地產(指土地使用權)由兩個行政部門管理,其價值也可以獨立體現。一方婚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婚后在土地上建房,使用壽命不長。在分割財產時,應注意將土地使用權的價值與房屋價值分開處理。此外,離婚分割財產時,一方婚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增加,這部分增值的價值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原因是夫妻共同財產是隨著夫妻身份關系的建立而形成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者雙方購買的勞動所得,一方或者雙方購買的土地使用權的合法收入,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8.在股權相關案件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目前,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涉及股票所有權的糾紛日益增多。上海離婚財產律師處理此類糾紛主要應從股票購買的資金來源和股票本身的性質來確定。夫妻一方或者共同出資購買的股票,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現實生活中,很多情況下,家庭成員共同出資購買股票。如何確定股票的所有權?目前,中國發行的股票有兩種:員工內部股票和公共股票。對于不向公眾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制企業內部員工持有的股份,在分割財產時可以確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這不僅是員工內部股票的記名方式,而且不能轉讓給企業以外的任何人,而且這類股票往往具有低風險、高回報的福利性質。夫妻與其他家庭成員就股權發生爭議的,可以確定為借貸關系,另一方可以按照出資情況進行分割。
9.其他財產應當歸共同所有。我國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應當結合列舉和一般規定,避免夫妻共同財產的不完整規定。在處理離婚糾紛時,應對財產進行具體分析,充分考慮財產來源、取得時間、婚姻法定財產制度等因素,以維護夫妻的合法權利。股票、債券、投資基金等有價證券的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第十五條的規定:夫妻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和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場價格分配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數量按比例分配。實際上,如股票分割,在胡宏偉起訴黃燕明離婚分割股票。在股票抽簽糾紛案件中,法院分割股票,判決基于股票市場價格,結合股票在合理期限內,雙方協商股價,或由法院判決確定股價,根據股價計算股票的全部價值,分割。有限責任公司出資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上海離婚財產律師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以一方名義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另一方不是公司股東的,應當分別處理:
夫妻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出資轉讓給股東的配偶,超過一半的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的股東;
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股份和轉讓價格達成協議后,一半以上的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樣的價格購買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割出資所得的財產。一半以上的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樣的價格購買出資額的,視為同意轉讓,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的股東。證明前款規定的一半以上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大會的決議或者決議。上海離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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