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你所提出的問題,上海離婚律師從法律上分析:(一)新婚姻法規定,一方贈與另一方財產,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在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同意將一方財產贈與對方,贈與方在房屋變更登記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進行處理。
此時此刻,若一方贈與另一方財產,即使是結婚多年,只要房產尚未過戶,贈與一方也可撤銷贈與,離婚時房產還是贈與一方,不分割。
(二)新婚姻法年,一方父母出資買房,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婚姻司法解釋第三條結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如果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則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條的規定,作為一方的贈與,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此時此刻,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對自己孩子的贈與,存儲期間不存在任何關系,離婚時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不能分割。
(三)新婚姻法年,雙方父母出資購買房屋,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一種由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不動產,如果財產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則可以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結婚后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無論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離婚時按照出資份額進行分割。
上海離婚律師對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第188條。
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條。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雙方應當協商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未達成協議時,由法院根據財產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第三十六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二)有配偶者與其他人住在一起。
文中引用:“離婚財產分割法條包括什么內容”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9條離婚時,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夫婦共同財產由雙方約定處理;協議不成時,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看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裁決。對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所享有的權益等應依法予以保護。
第三十一條離婚后,由夫妻共同生活承擔的債務,應共同償還。未得到充分清償的,或者其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約定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裁定。在第42條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她的個人財產上給予適當幫助。這些規定由雙方協商解決,沒有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第47條離婚時,一方隱瞞.轉讓.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占有對方財產的,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如果離婚,如果對方發現有以上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上海離婚律師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35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二年,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第137條,當權利受到侵犯時,即知或應知其期間。但自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者,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31條,當事人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離婚協議有關財產分割的規定,或當事人因離婚而產生的財產分割協議,對男女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第九條夫妻雙方在離婚后一年內反悔財產分割,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審理后,在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時,未發現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中分割最大財產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相關法律的規定,區分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與家庭共有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子女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合情合理地遵守當事人意愿、有利于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
上海離婚律師在此基礎上,結合審判實踐,提出以下具體意見:
1、夫妻雙方以書面形式約定財產的歸屬,或者口頭約定,在沒有爭議的情況下,離婚時按照約定處理。但是逃避法律的協議是無效的。
2.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中包括:(1)從一方或雙方獲得的勞動中獲得的財產;(2)一方或雙方繼承的.被贈與的財產;(3)一方或雙方從知識產權中獲得的經濟利益;(4)一方或雙方為生產.租賃.經營活動而獲得的收益;(5)一方或雙方獲得的其他合法收益。
3.復員.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退伍軍人所得的復員費.結婚時間超過10年的轉業費,按夫妻共有財產分割。退伍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療補助費和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兩地分開管理.所用結婚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財產分割時,各自單獨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如果雙方分得財產有重大差異,則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相當于差額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5.已登記結婚,但尚未同居,一方或雙方接受贈與的禮品.禮物應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具體處理中要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因素,合理分割。各出資取得.各自使用的財產,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個人擁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經營,房屋及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8年后,可作為夫妻共有財產處理。
7.難以確定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時,由主張權利的一方負責舉證。不能舉出確鑿證據的,人民法院予以審查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8.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原則是平等的。依據生產.生活實際需求及財產來源等情況,在具體處理上可能會有差異。私人擁有的,屬于私人的,通常是私人擁有的。
9.一方以夫妻的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被占有財產的一方應向一方支付相當于該入伙財產價值一半的賠償。
10.可以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分配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被分割的生產資料的一方應向另一方支付相當于該財產價值一半的賠償。
11.離婚時,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利可圖的養殖、種植業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12.雙方婚后8年內婚前一方所有房屋均已整修.裝修.原定拆除,離婚時未變更產權,房子仍然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的份額,由房主折價補償另一方;已作了擴大的,加長房屋應按夫妻共有財產處理。
13.對于不適宜分開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的住房情況以及照顧撫養子女一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被分割的一方應向另一方支付相當于該房屋價值一半的賠償。當雙方條件相等時,應當照顧女方。
14.婚姻期間所居住的房子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后沒有住房為理由請求暫住的,經核實事實,可以給予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如果一方沒有住房,在經濟上確有困難,擁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以一次性給予經濟幫助。
15.離婚時一方尚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上海離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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