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之前一方父母出錢給小兩口買房子,就是希望兩口能有自己的房子住,以后能過得好。但若小兩口在以后的生活中,出現了感情不和而要離婚的情況,夫妻離婚時也會涉及財產分割。那這棟房子究竟屬于誰呢?上海婚姻律師為您解答。
一、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資的財產歸誰
經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不動產,可以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父母結婚后以現金方式出資,住房以子女名義登記。被認為是一種父母給予一個孩子的禮物,也就是這個房子屬于孩子,不是夫妻共同擁有。
2.父母部分出資,其余房款由夫婦共同支付。這樣,出資父母就得不到房子的所有權,也就無法決定把房子贈與自己的孩子,并且把房子登記在自己孩子的名下。父母親部分出資時一般只能確定其出資份額贈與何方,考慮到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將父母出資部分認定為只向自己子女的贈與更為合理合法。
3.一方父母出資,房屋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根據日常經驗規則,除非一方當事人可以提出一份書面協議,或者一份聲明,證明出資父母已明確表示將贈與孩子的配偶,通常被認為是一份給夫妻雙方的贈與。
4.由一方父母出資,房屋產權由夫妻雙方登記。夫妻共同財產應當被認定為房屋。
5.雙方的父母婚前出資,房屋產權由雙方子女名下。就應當認定為是對各自子女的個人贈與,那么雙方子女用這種贈與基金購買房屋的行為自然等同于個人出資行為。因此,無論事后雙方子女是否結婚或者該房屋登記登記者是誰,均應被視為按照其各自出資份額,共同擁有該房屋。
6.雙方父母婚后出資,房屋產權由雙方子女名下。這將被認定為夫婦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給予一方。
二、法律規定
婚姻家庭法解釋第(三)條規定,婚后不動產應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如在出資人子女名下進行產權登記,則根據《婚姻法》第18條第3款的規定,應視為僅向其子女一方提供的。這一房地產應被視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結婚之前,一方父母出資的房產究竟屬于誰,還要看房屋是否登記在誰名下,一般這類房產都屬于出資方,另一方無法擁有。假如對于婚前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屬于誰不清楚。上海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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