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勞動爭議律師案件介紹
張伯爵,男性,出生1955年11月25日。
2017年11月21日,張伯爵加入北京一家新的清潔公司,雙方簽署了2018年5月20日的勞動合同。2018年5月21日,勞動合同延長至2018年8月20日。合約期間,張伯爵擔任公共廁所的清潔。
2018年8月4日,張伯爵被路人和同事發現平躺在廁所前,意識有障礙。經過120緊急搶救,北京大學第一醫院確診為熱射病,中樞神經系統受損。
2019年10月10日,張伯爵向北京市西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張伯爵于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8月20日之間為勞動關系。法院裁定,張伯爵的仲裁請求不屬于勞動爭議受理范圍,故不予受理。
2019年10月16日,張伯爵向法庭提出民事訴訟,要求證實自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8月20日與公司有勞動關系。
勞資關系認定案件經一審、二審、再審,三級法院認定張伯爵已達到退休年齡,不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駁回了張伯爵的請求。
2020年11月26日,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朝陽醫院出具了張伯爵職業病診斷書,確診為職業中暑(熱射病)。
張伯爵于2020年1月9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
2020年1月14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理由是張伯爵在任職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與公司無勞動關系,故不受理。
六月五日,北京市朝陽區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出具了張伯爵職業病鑒定報告,結論是職業中暑(熱)。
張伯爵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判決
初審法庭認為,第18條第1款規定:工傷認定應提交以下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鑒定)。
該案中,張伯爵與公司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一審判決駁回張伯爵要求確認勞動關系的訴訟請求,二審維持原判,再審裁定駁回張伯爵的再審申請。
關于工傷認定 的申請,張伯爵沒有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與雇主有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HRA認為,張伯爵提交的申請材料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據此,《工傷認定申請書》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鑒于上述情況,張伯爵要求撤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初審判決駁回了張伯爵的訴訟請求。
張伯爵拒絕上訴。
二審判決
法院認為,第18條第1款規定:工傷認定申請工傷時,應提交以下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鑒定)。
就此案件而言,張伯爵與公司確認勞動關系的爭議已被有效判決駁回,并確認雙方無勞動關系。由于張伯爵在申請工傷認定時沒有向雇主提供與雇主有勞資關系(包括事實上的勞資關系)的證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做出了關于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
由于張伯爵的上訴沒有得到法庭的支持,因此上訴也沒有得到支持。一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但張伯爵仍拒不接受,向北京申請復審,認為原法院適用法律錯誤,雇主雇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在工作時間內因工受傷,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
再審裁定
北京高級法院認定,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與雇主有勞動關系,包括事實性勞資關系,是認定工傷的前提。
此案中,張伯爵與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已經被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明確否認。據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張伯爵與該公司無勞動關系為由,提出了“不接受工傷認定申請”,不接受張伯爵的工傷認定申請。
二審法院駁回張伯爵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張伯爵的訴訟請求是不合適的。
最高法院駁回了張伯爵提出的再審請求。上海勞動爭議律師
上海勞動爭議律師談簽勞動合同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