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
最近,一個事件發生在江西省上栗縣。周某某為江西省某房地產公司的總經理,張某某為該房地產公司聘用的員工。六月五日,周某某組織公司員工聚餐,其間,張某某有酒駕,其喝酒后又到萍鄉火車站買夜酒,最后又返回公司租用的出租房休息。第二天早上,張某某在廁所意外從窗口上掉下了一條房門,結果意外摔死。
令人痛心的是,張某某家人認為,作為這次公司聚會的組織者,周某某在聚會期間,沒有勸阻張某某喝酒,更沒有在他醉酒后履行照顧義務,最后導致張某某意外死亡。張某某家屬向周某某主張喪葬費及相關費用120萬元,但周某某認為自己并沒有勸酒,不應承擔責任,雙方對張某某死亡賠償金額爭執不下,導致張某某死亡。
上海勞動糾紛律師點評
在當地司法部門調解下,該員工聚餐喝酒后死亡,有了處理結果,經過多次協商,死者家屬終于獲得28萬元賠償。
馬上有人問,公司組織員工聚餐,用餐后員工意外死亡,是否屬于工傷?傷害事故首先是當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勞動關系是必然存在的,其次是需要符合三工,也就是說,工時工作地點由于工作原因而發生的悲劇,本案中,張某某是在喝酒后的次日清晨,張某在宿舍洗手間失足摔死,顯然不符合三工原則,因此,張某某之死并非工傷,沒有資格申請工傷補償。
既然不屬于工傷賠償,那麼,公司給的28萬元,有什么補償?按照民法侵權責任編有關規定,公司作為聚會的組織者,在員工張某某醉酒后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并有一定過錯,置業公司給出的28萬元賠償,就是按照過錯比例給予賠償。最終,我們還要提醒一句,吃飯可以幫助聯系感情,但過量是過猶不及的。上海勞動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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