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8日,陸云生進入北京恒凱公司,在創新中心擔任總經理一職。當事人在2019年3月18日簽署了《勞動合同書》,但是公司沒有在該合同落款處簽字或蓋章,落款處只有陸云生一方的簽名。下面上海勞動仲裁律師為您梳理案情。
陸云生試用期間,月薪為稅后72800元/月,轉正后工資為91000元/月。
陸云生自2019年9月12日提出離職,9月26日開始不上班
。
陸云生離職后,公司認為陸云生有虛構的教育經歷和工作經歷行為,不應拿如此高的薪水,據此主張雙方在2019年3月18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要求陸云生退還公司多支付的工資款30萬元,案子經過仲裁.訴訟。
該公司理由如下:
1.陸云生沒有按我公司要求提供芝加哥藝術學院畢業證書和證書,而且在他就任期間和就任后,我司一直要求提供畢業證書,而陸云生一直拒絕提供。本公司有理由認為,依法可推定陸云生有隱瞞真實教育經歷的行為。
2.考慮到后繼陸云生沒有提供學歷證明,且工作業績極差,本人便對他的工作經歷進行深入專項調查,該公司稱AjivaBrandingLLCChicago公司不存在,該公司在2010年8月至2014年9月。AjivaBrandingLLCShanghai也沒有。另外,給陸云生出具離職證明書的公司為純內資公司,而陸云生為該公司持有51%的股東.法人和執行董事。據調查,該公司社保繳款額為零,無專用辦公地址。
3.本公司以陸云生虛構的教育經歷及工作經歷為依據,同意聘用陸云生,證實其試用期薪酬為稅后72800/月,轉正后薪酬為91000元/月,遠高于我公司其他同級別管理者。由于陸云生的舞弊行為而導致勞動合同無效,并使他的加入給我公司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他以無效勞動合同為依據獲得了超高工資,屬欺詐所得,應酌情返還。
雇員的原因如下:
1.本人在品牌策劃創意領域有10年以上經驗,成功通過多次面試,最后由公司總裁親自面試,通過微信工作聊天截屏顯示,本人完全勝任此職位。本人畢業證書和學位證原件遺失,只有復印件。盡管本人拿著假文憑和虛偽的任職經歷來獲得工作機會,但在實際工作中,我通過自己的努力,完全能完全適應工作環境及崗位要求,完成工作任務,沒有損害公司利益。
2.公司已對我進行過面談,其應當認真核實本人的個人資料的真實性,并未予以核實,并承擔不利后果。
3.當我開始時我無法向芝加哥藝術學院提供畢業證書時,公司完全有權拒絕聘用,或者在試用期內任何一個月,我會認為我沒有專業能力而解雇我。所以,如果雇主對勞動者的學歷虛假主張是無效的,應及時做出,而此后不得任意地以此為由對勞動者進行處理。
總而言之,雖然本人有虛報學歷和工作經驗,但是我有能力通過自己的努力來勝任自己的崗位,也得到了公司領導和同事的認可,公司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
初審判決
初審法院認定,公司沒有在勞動合同書上簽名或蓋章,合同尚未生效,因此,對公司主張雙方在2019年3月18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但是由于陸云生提供虛假學歷,編造工作經驗,嚴重侵犯公司知情權,嚴重違反誠信原則,反對社會的價值取向。據此,對于公司主張陸云生酌情返還工資款30萬元的理由是合理的,且數額合理,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裁定,公司上訴,盡管其沒有在勞動合同書上簽字蓋章,但是雙方的勞動合同實際上已經履行,勞動合同已經成立。由于陸云生提供的是假學歷,勞動合同應當無效。針對這一情況,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的效力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蓋章生效。雇主與雇員各持一份勞動合同文本。
該案中公司同意其未在勞動合同書上簽字或蓋章,因此一審法院認定勞動合同書不成立,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當事人在事實上存在勞動關系和勞動合同不是同一概念,因此公司上訴主張勞動合同已經成立且無效,沒有根據,法院不予采納。
請求法院判令陸云生盡管有虛報學歷和工作經驗的情況,但其工作能力得到公司領導的認可,完全有能力勝任這份工作,并支付了陸云生工資114193.5元,陸云生不應返還公司工資卡30萬元。針對這一點,法院認為,陸云生明示承認其偽造學歷和工作經驗,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亦違反誠信、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應退還相應的工資款。
至于工資額,一審明確認可陸云生實際收到的公司424608.54元,其二審反言公司僅支付其工資114193.5元,但未作合理解釋,因此法院不采納其上訴。考慮到陸云生為公司提供實際勞動的事實,一審法院酌情認定陸云生返還公司工資款30萬元,并無不當,法院予以支持。上海勞動仲裁律師
上海企業裁員補償金怎么算 | 上海勞動仲裁律師 公司無故辭退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