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范是一名大專畢業生(2021年7月畢業),現正在一家公司工作,七月底開始工作,有6個月的試用期。原來我打算在12月初辭職,準備考專升本,但公司說我這個職位要找個替代品可以走,而且公司是月末發工資,即8月底發薪,9月底發8月工資,一直到11月底發10月份工資,那將等于是壓榨一個月的薪水(因為我12月初辭職時手中只有十月份的薪水)。小范想知道:
1.試用期內按理是提前幾天通知公司即可離職,如果公司一定要找人代替才能走怎么辦?
2.如果公司放我走了,但壓了我一個月的薪水也沒發,該怎么辦(害怕離職后要不回薪水)?
上海勞動法律師為您解答
勞動者辭職
勞動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應當在30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雇主,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三天內,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天通知雇主解除勞動合同。
(注意:在正常工作環境和條件下,如為試用期,職工在三個工作日前通知(包括口頭通知和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上完這三天班就可以走啦~~如果是正式工作時間,員工要提前30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雇主,上完30天班后,即可離開啦~要寫的是離職通知書哦?。?/span>
企業要尋找接班人讓工人辭職,這樣是不合法的。自然,從工作交接和負責的角度,勞動者可綜合把握適當的情形。但這是勞動者的個人意愿,企業不能硬讓勞動者等到招聘人才讓辭職,否則就違法了。
離職工資
勞工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及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雇員應按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根據本法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在工作交接時支付。
對于已經解除或終止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向勞動者支付工資。
有些地方有自己的具體規定,如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九條:企業和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結清工資。
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應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綜合來看,法律法規和一些地區對清薪工作的規定都有時限要求。職工可按有關規定向單位提出支付工資。上海勞動法律師
?
上海勞動合同律師教你如何界定合 | 勞動合同的訂立:上海勞動合同律 |
上海勞動法律師視角:陜西中學高 | 上海勞動法律師解讀:“學信網顯 |
上海勞動合同律師詳析:退休人員 | 上海勞動法律師深度解析:隱瞞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