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日前,上海市虹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執法大隊(虹口分局)接到工人王先生的投訴,反映B基金銷售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是一家B基金銷售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局接受和監督虹口大隊的工作。
經過調查,2018年10月王先生進入B公司從事基金銷售。兩方簽署了勞動合同,并簽署了《銷售人員職業道德承諾書》,員工手冊等文件。進入B公司前,王先生已將其基金銷售資格與私人股本公司掛鉤。從2019年12月起,B公司要求所有基金銷售人員都必須具備基金資格。經公司多次催促,王先生未能執行。從2020年7月開始,B公司對其員工工資結構進行了調整,降低了基本工資,增加了銷售傭金。他的月薪從18000元降到了17000元。2020年8月31日,B公司終止了勞動合同,原因是王先生長期從事私募股權基金公司,貸款個人職業資格證等嚴重違紀行為。
在虹口大隊查明案情后,向B公司宣傳了有關法律法規,通知B公司于2020年7月8月降低基本工資,不符合法律規定,應補發上述期間員工的工資差額。監控期間,B公司主動補發王先生2020年7月、8月基本工資2000元。與此同時,虹口大隊也向王先生指出,其私募股權基金公司的附屬基金資格違反了《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登記通知書》及B公司的規章制度。隨后,王先生向單位承認解除勞動合同。
上海勞動法律師分析
本案件調查過程中,監管人員從《勞動合同法》及行業有關規定入手,邊執法邊釋法,督促B公司補發員工工資差額,及時糾正違法行為。與此同時,它們還使員工了解,附屬基金的資質與基金行業的有關規定以及雇主的規章制度相違背,單位可以行使解除權。這起案件主要集中于以下兩個方面:
B公司2020年7月降低王先生工資是否合法?
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地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雇主和勞動者達成協議后,可以修改勞動合同中的條款。本案件中,王先生與B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月薪一萬八千元。盡管B公司在2020年7月召開員工會議,口頭通知銷售員調整基本工資至17000元,但這一調整工資沒有得到王先生的同意,因此B公司應補發他2020年7月至8月的工資差額2000元。
B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法?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對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件中,王先生在進入B公司之前,擔任過其他私募基金公司的副總經理,以及合規風險控制主管,并在基金協會登記。在私人資本運營方面,他擁有自己的位置。按照中國證券投資基金行業協會關于《私募股權基金登記管理辦法》和《私募股權基金登記備案有關問題解答(12)》的規定,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登記及相關高管人員不能在私募股權基金登記機構中從事登記。所以,王先生違反了工業禁止的法規。這不僅會被基金協會譴責,被列入黑名單,被取消基金資格等懲戒措施。與此同時,王先生可能存在內部交易嫌疑,嚴重影響了金融交易安全。結合B公司的規章制度及王先生在虹口大隊簽字的有關內容,B公司的解除勞動合同并不違法。對此,王先生對附屬基金的資質危害性亦表示認可。上海勞動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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