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求職者問:一家企業公司在offer答應了月薪3萬,但是我們真的去公司通過簽署中國勞動服務合同的時候,只簽署了一個員工試用期合同,寫了月薪4000,問這樣的操作進行合法嗎?下面上海勞動法律師為大家可以解析。
顯然不堅定啊,試用期應該包括在整個勞動合同期限內,一個試用期是不。 此外,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于3萬元的80%,不得低于2.4萬元。
如果你同意以工作邀請方式來上班,求職者同意以工作承諾的方式來上班,并將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作為訂立合同而僅作為工作邀請的方式來簽訂,有的不寫仔細,只寫工資,不寫具體條款等條款
另外,勞動法體現了行政法律關系的色彩,行政法律關系不是純粹的民事法律關系,也不能用民法的規定。
你也不可能說按照合同法原理,強制要求對方企業履行社會義務,按3萬一個月進行支付月薪
以我多年打擊老賴和騙子的經驗,逃離這些部隊的正確方法是停止胡說八道
一些年輕人一離開學校就容易發生勞動法糾紛。一是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或者到勞動仲裁機構免費提供法律咨詢
如果還是不行,那就麻煩了。你盡管問我,我會安排解決的。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里有寫:試用期包含在企業勞動服務合同規定期限內。勞動保險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關系合同管理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一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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