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根據合同,“洪濤將負責持續注入資金給普益作為其支付宏都注冊資本和建設、裝修宏都大飯店費用的需要。此資金將通過由股東貸款給普益的方式實現,洪濤將放棄這些貸款要求償還的權利”。上海律師事務所咨詢免費就來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情況是怎樣的。
即廈門宏都大飯店完工及營運前的所有注冊資金及建設、裝修費用均應由洪濤個人負擔,今后廈門宏都大飯店無須向洪濤償還這些投資款。顯然,被告人洪濤只要履行這些義務其就不能非法占有福海集團的財物。其次,從被告人洪濤履行置換合同的情況看,被告人洪濤在股權置換合同中共有九項約定義務,合同簽訂后即已履行了五項,特別是具有財產給付內容的義務已基本履行。
廈門宏都大飯店憑借此款于1999年9月8日投入試營業,說明被告人洪濤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福海集團財物的目的,客觀上既未非法占有該筆貸款,亦未對福海集團造成損失。因為此時,香港福海集團已擁有60%廈門宏都大飯店的股權,被告人洪濤將銀行貸款投入裝修,不僅沒有侵害香港福海集團的利益,相反的是維護了香港福海集團的權益。
此外,根據股權置換合同,福海集團取得的是建成投人營運后的廈門宏都大飯店的60%的股權,又據香港保柏測量師行的評估,建成投入營運后的廈門宏都大飯店的公開市值為港幣348,750,000元。即便福建中興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所的審計報告有效,那么,兩項折抵后,廈門宏都大飯店投入營運后的凈資產仍為正數。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公訴機關依據福建中興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指控洪濤合同詐騙理由不足,不能成立。
而根據香港普益公司與寶雞市怡高公司的合作協議,寶雞市怡高公司對廈門宏都大飯店的投資權益僅局限在40%的股權范圍內,其與香港普益公司之間的合作盈虧均應在此幅度之內,對福海集團的60%的股權不產生影響。
所以,被告人洪濤對福海集團隱瞞此事對其是否構成詐騙罪已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對于公訴機關關于職務侵占罪的指控,被告人洪濤提出辯解稱:1997年2月其是廈門宏都大飯店的惟一股東,對宏都大飯店擁有100%的產權,其從廈門宏都大飯店重復付匯給香港宏雅集團的后果是其作為股東在廈門宏都大飯店的投資款減少80萬美元,在香港宏雅集團的投資款增加80萬美元,
因此,該行為屬于自己的公司內部調動資金,不是職務侵占,不構成職務侵占罪。洪濤的辯護人也認為,被告人洪濤的行為不構成職務侵占罪。理由是:香港普益公司是廈門宏都大飯店的惟一股東權益人。被告人洪濤是香港普益公司的全部股東權益人,也是廈門宏都大飯店的全部股東權益人,其在自己企業內部調動資金進行經營,是調動自有財產,其行為沒有非法占有他人企業合法財產的犯罪故意,客觀上也沒有非法占有他人企業合法財產的行為,其行為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依法不構成職務侵占罪。
本院認為,被告人洪濤于1997年2月14日,在廈門宏都大飯店所購電梯已對外付匯的情況下,又以支付該電梯款為名,通過廈門五礦公司開出信用證,重復付款80萬美元給香港宏雅集團,作為其個人對香港宏雅集團的股東貸款。該行為違反了我國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但不能構成職務侵占罪。
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財產的所有權。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
因此,其在自己公司內部調動資金,是其支配自有財產進行的經營活動,其行為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財產的犯罪故意,客觀上也未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財產,故其行為不符合職務侵占罪的特征。
綜上,本院認為,起訴指控被告人洪濤犯合同詐騙罪和職務侵占罪缺乏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指控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洪濤及其辯護人的辯解、辯護意見有理,應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洪濤無罪。
二、隨案移送的被告人洪濤的個人物品發還(物品清單附后)。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上海律師事務所咨詢免費注意到,,香港普益公司是香港宏雅集團和廈門宏都大飯店的全部股東權益人,分別持有其100%的股份,而被告人洪濤于當時則是香港普益公司的全部股東權益人,也是廈門宏都大飯店的全部股東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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