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法院查明,上訴人唐克禮、趙海生、張、于1995年3月共同策劃實施搶劫,唐克禮提議對天津市薊州區城關鎮下閘村村民實施搶劫。同年3月4日,唐克禮、趙海生到下閘村詢問情況。上海律師事務所咨詢免費就來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情況是怎樣的。
3月6日晚,4名上訴人從北京乘出租車到冀州區城關鎮下閘村,闖入張慶家中搶劫,致張慶死亡。經過法庭上的反詰問,所有的上訴人都否認張慶被搶劫和殺害。所有辯護人認為,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四名上訴人搶劫了張慶。檢察機關認為,原審四上訴人搶劫張慶的事實不足。
我們根據現場勘查筆錄、尸體檢驗報告和有關證人證言,認為張慶于1995年3月6日晚在天津市吉州區城關鎮下閘村被搶劫殺害。但原審認定上訴人唐克禮、趙海生、張、共同搶劫、殺害,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一審法院裁定該四名上訴人于一九九五年三月串謀行劫,而唐克禮提出搶劫 Jizhou 城關村村民張慶的建議是沒有根據的。唐克禮雖然曾經有過這種認罪,但其認罪的前后矛盾,與趙海勝、張鐵梁、王剛的認罪無法相互印證。沒有其他證據支持這一部分。
第二,一審法院認定唐克禮、趙海生于1995年3月4日逃至冀州區城關鎮下閘村打探張慶情況,所用證據相互矛盾。在這一節中,不僅有相互證詞之間的矛盾,也有證詞之間的不一致。在互供上,唐克禮與趙海生對從北京出發的時間、到達吉州區龍灣火車站后去下扎村的方式、在下扎村停留的時間、打探的過程等存在矛盾。
一審法院利用劉經理的證言,認為證明唐克禮、趙海生到下柵村打聽張慶的情況是沒有根據的。因為,劉經理的證言只證明,1995年3月的一天下午5時許,他開車經過冀州區城關三里屯北的楊園子村時,看見唐克禮和另外兩個小伙子從車上往冀州區縣城方向走去。
這個人長得像唐克禮,憑印象感覺就是他。他和唐克禮是1985年認識的,當時他在薊縣雅琪酒店吃飯,聽到隔壁桌有人說地道的北京話。經詢問,此人叫唐克禮,當時只和他喝了一杯酒,之后再也沒有和唐克禮見過面或交往過。因此,劉經理的證詞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第一,唐克禮曾供述,他和趙海生于1995年3月4日晚從北京站乘火車到吉州區龍灣仁站,后又前往德夏閘村。趙海生曾供述,他和唐克禮于1995年3月4日中午從北京站乘火車到吉州區龍灣火車站,然后坐柴油三輪車到下閘村。
因此,唐、趙二人的供述,不僅在出發時間和去下閘村的途中相互矛盾,而且從證言和根據當時的列車時刻表,以及龍灣火車站、楊元子村、下閘村的位置和距離來看,也證實了證人在1995年3月4日下午5時不具備在楊元裕村公路上找到唐克禮的時間和條件。
第二,證人劉經理在10年前只見過唐克禮一次,此后再未與其見面或交往。而且證明唐克禮說的是地道的北京話,與唐克禮的實際情況不符。因此,劉經理證明,當他開著小車燈時,突然發現唐克禮和兩個年輕人正朝吉州區的縣城駛去。不僅證詞之間有矛盾,而且他的證詞也不客觀。第三,證人劉經理證明發現的人長得像唐克禮,印象中感覺就是他。所以他的證言也缺乏證據的可靠性,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原審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同監犯人闞寶軍檢舉唐克力讓其寫條,條上有一北京人劉宏偉家的電話手機號碼,讓劉宏偉通知趙海生快跑的事實我們能夠通過成立,是缺乏合理理由和根據的。經質證,上訴人唐克力系文盲,其從未進行供述過讓閾寶軍寫過該字條,且本案也無任何其他相關證據是否能夠證明唐克力讓閾寶軍寫過該字條,故聞寶軍的傳來提高證據就成了無源之水,不具有系統可靠性。
闞寶軍曾證明,唐克力在未讓其寫該字條之前,在其他傳條過程中,其曾看見中國傳來的字條上寫了這樣一個企業電話用戶號碼,就是為了后來唐克力讓其寫條找劉宏偉的那個時候電話聯系號碼。此節,有證人李彩云的證言必須予以發展印證。
據此,充分分析說明闡寶軍在給唐克力寫條之前,就已經開始知道了劉宏偉家的電話服務號碼。故閾空軍研究可能需要利用該電話號碼,編造傳來證據或者檢舉唐克力的疑點問題不能及時排除。
上海律師事務所咨詢免費發現,闡寶軍檢舉唐克力讓其寫條通知趙海生逃跑,其證言在檢舉的時間、方式及有關工作內容管理方面存在不但沒有前后出現自相關系矛盾,而且也與公安行政機關的材料主要記載不一致。故闞寶軍的證言,原審法院之間并未得到查證屬實,不能自己作為產品定案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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