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
1月7日,唐女士在湖南郴州一家公司上班,原因是出差。當唐女士入住時,因剛在短視頻平臺上刷屏女性被偷拍的新聞,出于好奇,她決定檢查一下自己住的酒店房間是否有相關可疑設備。
這個調查讓唐女士大吃一驚:原來在床上的充電插頭里面,還隱藏著一臺照相機。
那時我用牙簽試著戳充電頭,發現插不進去,仔細看又發現有類似攝像頭的東西,我立刻叫前臺把子拿過來,拆開后,真的發現是一個正發著光的攝像頭。
由唐女士提供的錄像可以看到,藏在充電插板后面的照相機大約有肥皂大小,不僅發出藍光,而且還插了一張存儲卡。
她說,攝像機里包含29G內容,說明很多視頻已經被拍攝。現在,攝像機已交給警方。警察將筆錄整理后,帶回攝像等相關證據,而酒店還安排唐女士到1311房登記入住。
唐某在郴州市臨武國際飯店房間發現攝像機藏在一間房間后,被酒店安排換房,唐女士換房后心有余悸,隨即對房間進行檢查,結果同樣是在插座孔內發現攝像頭。令她大吃一驚的是,再一次報了警,“警察又趕到了,還搜到了客房其他客人的登記資料。
事故中,首先是酒店1711房間內的插座,發現有針孔攝像頭,民警立即對現場進行調查,飯店工作人員將警報器轉到1311房間后,經過檢查又發現了一臺針孔攝像機,民警再次對現場進行調查取證,而這兩個針孔攝像機又被帶回所里進行調查,最后經檢查,這兩個針孔頭內存有記錄,民警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上海著名刑事律師解讀法律?
《民法典》
酒店、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運動場、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人員或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能履行其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應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犯。
第1133條規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權利人明確同意,(一)電話、短信、即時通信、電子郵件、電子郵件、小冊子及其他形式侵犯他人私生活寧靜;㈡進入、拍攝、窺視他人住宅、酒店客房等私密空間;偷窺,竊聽,公開別人的私人活動;㈣拍攝,偷窺別人身體上的隱私部位;㈤與別人的隱私接觸;(六)侵犯他人隱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典
第284條規定,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消費保護法案
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根據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總結
我們住在飯店,要給我們提供一個安全的環境,這是飯店的安全義務。
隱私權也屬于安全范疇,而攝像機則屬于侵犯隱私權,隱私權屬于人身權范圍。所以旅館必須承擔責任。旅館可算作受害人,但其沒有提供可保證人身財產安全的服務,這一責任也不因其身份而取消。
對于普通人來說,我們除了對這些事件的關注外,更應該提高警惕,積極自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