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虹口律師提出,關于非法侵占林地、破壞森林資源行為的定性
(一)采伐跡地不按要求更新造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違反本法規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
1.林地所有者或林地承包者在林地采伐后2年內沒有更新造林的。
2.林地所有者或林地承包者在林地采伐后更新造林成活率沒有達到85%以上的。
3.林地所有者或林地承包者在林地采伐后更新造林擅自改變林種、樹種的。
(二)林業主管部門不依法履行責任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是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條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
1.征占林地未履行占補平衡的。
2.對未完成更新任務的單位發放采伐許可證的。
3.對破壞森林資源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未對侵權人提出損害賠償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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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是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違反本法規定,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
1.承包宜林地沒有實施綠化而種植農作物或從事其他非林生產經營活動的。
2.村干部非法“量化”林地、農民在被“量化”的林地種植農作物的。
3.已經明確為林地的地塊又重復核發耕地使用權證的。
4.擅自在林地內開荒種地的。
5.未批先占林地的。
6.林地所有者或林地承包者或林地使用者在林地內建永久建筑物、臨時建筑物期滿后一年內沒有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的。
7.森林采伐后,采伐跡地種植農作物超過2年(含2年)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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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是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違反本法規定,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動,造成林木毀壞和林地毀壞”:
1.在無立木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種植農作物造成森林資源不能恢復的。
2.在有林地、疏林地開荒種地直接造成原有植被毀壞的。
3.在林地上采石、采砂、采土的。
4.在林地挖塘、蓋大棚、養殖的。
5.在林地上從事其他非林生產、建設,造成植被和林業種植條件嚴重破壞的。
6.在幼林地砍柴、毀苗、放牧造成林木毀壞的。
7.向林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行為的。 上海虹口林地使用咨詢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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