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遷中,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是其中一個非常重要工作環節。被征收人與行政管理機關一旦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后,通常這種情況下就意味著我們雙方可以針對經濟補償事項達成了基本一致,雙方都應該按照拆遷補償協議的約定各自履行社會義務。那么中國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后,如果沒有發現自己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之依據違法,此時還能夠再維權嗎?上海拆遷律師展開分析如下。
一、請求進行確認企業行政管理協議無效,不受起訴期限限制
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管理行為有實施企業主體不具有行政責任主體進行資格問題或者一個沒有理論依據等重大且明顯提高違法情形,該行政工作行為無效。具體到征收領域,如果中國行政機關在具備通過上述相關法律制度規定的無效情形之前提下與被征收人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那么被征收人起訴確認拆遷補償協議無效,是否能夠受到起訴期限的限制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2015年5月1日前作出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進一步明確:“2015年5月1日以后訂立的行政協議發生爭議的,適用行政程序法和本規定。因2015年5月1日前達成的行政協議發生爭議的,適用當時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
可見,無效行政行為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絕對無效,當然無效。被征收人可以隨時請求確認2015年5月1日以后作出的行政行為無效,不受起訴期限限制。需要注意的是,此時提起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訴訟,需要提供無效原因的證據。如果被征收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行政行為存在重大、明顯違法的事實,那么此時將受到起訴期限的限制。因此,被征收人必須注意收集無效行政行為的證據,避免因無法證明而處于被動。
二、簽訂拆遷補償標準協議后獲得經濟補償方式安置前
房屋被拆毀時,法院應當立案
如果被征收人在簽署拆遷補償協議獲得拆遷安置補償之前被強制拆遷,被征收人還可以針對這一拆遷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嗎?法庭有案子嗎?
針對這一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征詢被征收人和強制拆遷房屋在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后是否有利益意見的函》中明確表示,根據原《物權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當征收決定生效時,被征收房屋的產權發生變化。 但是,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先解決補償問題,后重新安置被征地人。對房屋強制拆遷行為提起訴訟的,檢察官提供證據初步證明其合法權益受到不利影響的,應當首先認定其與被起訴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并依法立案。
也就是說,雖然我國征收管理決定生效時房屋的所有權結構發生發展變動,但被征收人在企業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后獲得經濟補償安置前,對被征收房屋問題依然可以享有合法占有權,有權拒絕交出土地、拒絕搬遷。如果學生此時將被征收人房屋強行拆除,被征收人僅需提供一些初步研究證據證明合法權益遭受不利因素影響,法院認為應當全面依法予以立案。
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上海拆遷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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