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社會生活中,有許多地方人民政府以“環境信息保護”的名義對養殖場進行無補償征收,這個問題時候企業需要通過自己先做個基本情況判斷,可以從自己的合法權益是否受到損害方面來衡量,答案也是顯而易見的。在本篇文章中,上海專業動遷糾紛律師將講解養殖場拆遷的相關法律問題。
拆遷辦通常用以發展環境進行保護自己名義執行拆除違章建筑材料代替拆遷,理由就是:
1.未取得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或者農村規劃許可證的養殖場土地,列入違法建設項目,不予賠償的,予以拆除;
2.養雞場占有我國耕地的,責令企業限期拆除,自行選擇拆除,不予以經濟賠償。
3.根據“十三五”規劃的生態環境保護政策,農場的搬遷不予賠償。
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畜禽規模養殖環境污染防治工作條例共六章四十四條,分別從立法研究目的、政府管理職責、監管法律制度、禁止養區、限制中國區域、豬場建設發展要求、配套環保教育設施、排污要求、拆遷補償等方面作了詳細設計規定。
為了進一步加強企業特殊地區的環境進行保護管理工作,《條例》第10條、11條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區等地區,禁止中國建設發展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當地人民政府部門可根據學生實際問題需要,劃定畜禽養殖品種、養殖產業規模、總量等限制養殖面積。
為了降低畜牧業成本,促進畜牧業的健康發展,該條例第12條規定,新建的畜禽養殖場和農業社區應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包括綜合廢物利用計劃和措施,并授權環境商業和農業部確定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農場和農業社區。
對養雞場較為廣泛關注的拆遷補償技術問題,條例第25條規定:因畜牧文化產業經濟發展戰略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可以調整、劃定禁養區、禁養區、禁養區、禁養區、禁養區等,確需關閉或搬遷企業現有畜禽養殖工作場所,造成我國畜禽養殖業損失的,應當及時予以補償。
養殖場進行拆遷補償研究內容主要包含:1、畜禽舍和附屬工程建筑的補償;2、停止發展生產、停止企業經營;3、搬遷成本費用;3、搬遷建設費用(拆裝、運輸、安裝、調試、精密度損失等);4、不可使用移動電子設備的重置成新價格乘以一個相應的折舊相關系數;5、搬遷費;6、臨時安置費;7、畜禽貶損自己價值;8、拆遷補償方式獎勵。
通過分析上述研究方法可以要求養殖場無條件拆除的,其本身就存在一些違法犯罪行為,毫無法律根據。如果碰到了這樣的問題,應該及時向相關專業機構進行咨詢。
以上就是上海專業動遷糾紛律師對養殖場拆遷的相關法律問題解讀,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也有相關法律問題需要咨詢,可以聯系上海專業動遷糾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