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省政府發布公告,公布實施湖北省被征地區土地綜合價格標準,將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由目前平均每畝三萬二千九百九十元調整為每畝四萬四千三百三十元,增加一萬一千三百四十元,增長百分之三十四點三七。新的征地補償標準從今天起實施,同時廢除原有的征地補償標準。這一消息一經報道,立即引起廣泛的關注。眾所周知,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推進,征地補償工作也在廣泛開展。近年來,因征地補償標準引起的糾紛非常的多,征地補償和我們的利益息息相關,那此次湖北省征地補償標準的調整具體是怎樣的,對于我們又有哪些啟示呢?上海律師依據此次湖北省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案例,對此進行了詳細解讀:
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是指在城鎮行政區土地資源利用企業總體設計規劃可以確定的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依據地類、產值、土地區位、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之間關系、當地社會經濟不斷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工作生活提供保障水平等教育因素,劃分區片并測算的綜合征地補償技術標準。
湖北省自然資源廳有關處室負責人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各地應建立征地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補償標準原則上每2-3年更新調整一次。 征收農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并公布綜合地價確定。 制定綜合地價時,應當考慮土地原始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 并至少每3年調整或重印一次。
這是湖北省第五次調整征地補償標準。
只調整征地區域綜合地價,不保留統一年產值標準,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包括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其中一個安置補助費全部發放給被安置工作人員進行個人補助。
為了更多地關注被征地農民,湖北省參照其他省份的做法,實行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4: 6的分配比例。
經調整后,該市按地區規定制定了土地征用附加物和綠化苗木補償標準,并在3個月內公布了新標準。新標準從保護耕地紅線和增強耕地保護意識的角度出發,要求征地補償按批準永久性基本農田的縣(市、區)的最高標準執行。
為完善新舊標準的銜接,要求新標準實施前已依法取得征地批準,市、縣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可按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新標準實施前,已依法取得征地批準,但市、縣人民政府未制定并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按新標準執行。因非農建設發展需要進行收回農林牧漁場等國有企業土地的,可參照執行。
上海律師指出,此次調整對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征地服務與管理,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意義。上海律師也提醒廣大被征地農民,如遇到征地補償不合理,協商未果的情況,建議通過法律途徑來爭取合理的補償,依法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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