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專業拆遷律師都有一個共識:如果房屋被司法機關強制拆遷,這個案件的可操作性基本很小,甚至比已經簽訂拆遷協議的案件更難處理。現在問題來了:如果拆遷補償不合理,那么拆遷是否違法?請看上海動拆遷律師的講解。
違法強拆是不是違法,主要看是否能夠按照相關法律政策法規的規定進行辦理企業違法強拆手續。對于我國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房屋征收工作部門與拆遷戶在征收征地補償安置設計方案分析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標準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不同部門報請作出自己房屋征收環境決定的市、縣級以上人民共和國政府應該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征地補償安置問題方案研究作出經濟補償制度決定,并在房屋征收一定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機制決定我們應當建立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生態補償網絡協議的事項。拆遷戶對補償能力決定不服的,可以提高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實現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拆遷戶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社會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代表政府信息依法申請世界人民法院強制措施執行。”
因此,如果征地方按照上述規定作出了征地補償決定,拆遷戶在法定期限內既沒有申請行政復議,也沒有提起行政訴訟,征地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也決定允許執行,那么拆遷律師遺憾地告訴您,這是合法的強制拆遷。
單純的拆遷戶可能不理解:搬遷補償不合理。怎么可能是合法的強拆?因為我們這里討論的合法性是從法律效力的角度來討論的。我舉個簡單的例子:一個犯罪嫌疑人被判了死刑,其實是冤枉的。但判決下來后,人們問他要不要上訴。他說我不會上訴。這個判決是違法的,我沒有犯罪。然后他被槍殺了。在這個例子中,你能說執行槍擊的法警犯了殺人罪嗎?顯然不是!
司法拆遷也是如此,在默許有效的情況下,無論是以征用者關于征用補償的決定或法院的決定的形式,直到法律程序推翻這一決定,在此基礎上進行的非法強制拆遷當然也是合法的。他們自己的權利需要他們自己積極維護。認為征收補償不合理的,應當在收到征收補償決定后的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如果他們什么都不做,只知道責怪別人,最終失去的還是自己。
當然,拆遷戶可能會問,法院在作出司法強拆裁決時,不應該主動審查補償是否合理嗎?事實上,賠償是否合理應該是法院判決時考慮的一個因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補償決定
雖然司法解釋中有這樣的規定,但如果拆遷戶消極等待,指望法院根據這一規定主動裁定不予執行,那就真的太天真了。至少我們還沒見過這樣的先例。別忘了司法強拆的主管法院一般都是地方基層法院。所以,不要以為司法解釋規定補償不公平不允許強制執行,法院就不會做出準予強制執行的司法強拆裁定;如果你這樣認為,那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也規定了補償決定應當公平。結果就出現了不合理的賠償決定。就像法律禁止盜竊一樣,是不是天下無賊?
“應當怎么樣”和“事實怎么樣”很有可能是兩碼事,如果我們所有的行政管理機關都嚴格要求按照相關法律制度規定,完全可以做到全面依法通過行政,也就不會有《行政訴訟法》了;如果企業所有的司法工作機關都嚴格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則,訴訟法也就不用規定第二審程序和審判質量監督控制程序了。
法律的生命在于適用,在拆遷過程中,當拆遷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時,則取決于誰能很好地適用法律。 如果拆遷補償不合理,被拆遷家庭應主動采取法律手段,維護其合法權益,如果他們只說對方違法,而沒有采取實際行動,那么征地就真的是死得其所,當他們用法律手段合法拆毀你的房子時,你可以后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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