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集會對地皮管理法、都會房地產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舉行首次審議,主要對地皮征收、集體經營性設置裝備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等內容予以完善。上海動拆遷律師就來和您一起聊聊相關的一些情況。
此中值得存眷的是,《地皮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刪去了現行地皮管理法對于處置非農業設置裝備擺設應用地皮的,必須應用國有地皮或者征為國有的原集體土地的規定。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建設用地,允許土地所有權人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
現行《都會房地產管理法》對于都會計劃區內的集體地皮必須先征收為國有后能力出讓的劃定,新增加一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以銜接土地管理法修改。
此項革新為集體經營性設置裝備擺設用地入市掃清了法律阻礙,意味著我國集體設置裝備擺設用地將不再“必須國有”,符合一定條件的集體建設用地可以不用經過征收為國有,而直接進入建設用地市場。
而此項革新自2014年即有所表現:
2014年12月,中心深化革新向導小組第七次集會審議經由過程《對于屯子地皮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即“三塊地”),又被解讀為農村土地改革“三箭齊發”。
2015年2月,上海大興等33縣(市、區)被天然資源部(原河山資源部)確定為集體經營性設置裝備擺設用地入市的試點地域。
《地皮管理法》于1986年制訂,歷經1988年、1998年、2004年三次批改,時隔14年,又作出云云偉大的革新。這又會對泛博拆遷戶產生什么影響呢?
有利:始終以來,根據現行《地皮管理法》的劃定,任何單元和小我私家舉行設置裝備擺設,需求應用地皮的,必須依法請求應用國有土地。即從事非農業建設使用土地的必須國有化,也就是必須經過地方政府收儲后,按照用途招拍掛使用。而地方政府作為征收拆遷的重要參與者,占據了較多的土地收益,而農民與農村集體的土地收益則相對較低,更有部分拆遷戶合法權益遭受侵害,造成各地多起拆遷糾紛!
而這次《地皮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對集體經營性設置裝備擺設用地入市的革新,對吻合前提的集體設置裝備擺設用地,同意地皮所有權人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極大地賦予了農民和農村集體流轉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更多的自由,也賦予了農民和農村集體更多的權益和收益。
有弊:《地皮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正賦予了農民和屯子集體更多的權力,與此同時,屯子集體也成為其中最后關頭的一環。咱們曉得,集體地皮屬于村集體經濟構造成員共有,而村委會是屯子集體構造的代表。那么在此過程當中,村委會作為村集體經濟構造的代表可能存在濫用權力,不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私自將集體土地流轉出去,那么就會對拆遷戶造成更大的損害。
上海動拆遷律師認為,此項革新是集體地皮應用索求的前進,也是地皮革新的進展趨向,同時給泛博屯子以及城鄉結合部地區帶來很大影響。但是每一項新制度的改革,實施過程中都可能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如果拆遷戶分辨不清,一定要及時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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