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對中小股東權利保護的加強,股東代表訴訟制度逐步發展和完善。公司權力中心從股東會轉移到董事會和公司管理層后,股東權利得不到充分保護和救濟的社會問題日益突出。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就是為此而設計的眾多法律制度之一,其功能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救濟功能,即當公司利益受到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等人的非法侵害時,公司可以通過股東代表訴訟的方式及時獲得經濟補償或其他救濟,從而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最終保護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二是預防功能,即通過增加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等相關人員向公司謀取不當利益的風險成本,可以預防和減少此類行為。上海股權糾紛律師來為您講解相關問題。
一、所有企業股東都能通過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嗎?
并非我們所有企業股東都能起訴請求解散公司。只有自己持有上市公司信息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在符合國家法定條件時,請求中國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遇到嚴重困難,繼續存在的,給股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其他方式無法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體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股東什么時候可以起訴解散公司?
法律制度規定了在以下四種情況下,公司企業經營風險管理系統發生發展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影響重大損失,通過學習其他重要途徑不能有效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中國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其他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我們不能及時做出一個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生產經營風險管理系統發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可以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企業經營風險管理系統發生發展嚴重困難的;
(4)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將對股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除了通過以上分析四種不同情形外,以其他理由起訴解散公司的,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三、股東依法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時,誰是被告?
股東在解散公司訴訟中應當以公司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東為被告一并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對于法院認為應當及時告知原告將其他股東變更為第三人;原告必須堅持不渝變更的,人民法院工作應當駁回原告對其他企業股東的起訴。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時,應當通知其他股東,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其他股東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作為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四、解散公司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1)公司解散訴訟不能與向法院申請公司清算一起提出。 公司僅可自行清算,或在通過法院裁決解散公司后以其他方式向法院適用。
(2)公司解散時,股東可以請求法院保全公司財產或者保全有關證據。股東擔保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人民法院可以保留
(3)股東可以提起解散公司進行訴訟過程中應當以公司為被告,其他國家股東只能被列為第三人。
(4)解散公司的訴訟服務請求被法院可以駁回后不得再以同一社會事實和理由進行重新起訴。
(5)解散公司訴訟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實踐中,一般認為股東會撤銷訴訟的決議是確認訴訟,判決只在訴訟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律效力,不考慮原告勝訴還是敗訴。但是,如何保護沒有參與訴訟的案外人的利益,還沒有考慮。
上海股權糾紛律師認為,從股東與公司的實體法上的權利及程序進行利益的保障企業綜合分析考察,股東會決議撤銷行政訴訟制度應該是作為一種社會形成之訴。原告勝訴的,該勝訴的判決有對世效力,其效力及于中國公司、全體員工股東及特定利害關系人;而如果沒有原告敗訴,則判決效力僅在訴訟當事人間生活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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